華夏時報記者帥可聰陳鋒北京報道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仲委”),相關爭議案4年間先後多達12次延期,一位首席仲裁員更是於不久前辭任,導致這起遲遲未能作出裁決的爭議案再添變數。

近日,陳宏慶以“山水投資投資人陳宏慶”的註冊名,在微博發佈針對貿仲委有關人員的實名舉報信,質疑相關人員不敢公正審理,故意久拖不裁。

“很無奈,真的。”陳宏慶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投資風險自擔,對於這筆令他陷入巨大麻煩的投資,並不感到後悔,但確實爲之深受困擾,只希望貿仲委能夠儘快做出公正的裁決。

9月29日,就陳宏慶舉報一事,貿仲委監督協調處工作人員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陳宏慶的案子尚未審結,按照仲裁法、仲裁規則的規定,貿仲委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不便接受採訪。貿仲委不會故意拖延裁決,該案4年不結案,有其特殊性和原因,但具體不便透露。

“這個案子確實很蹊蹺。”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表示,民商事糾紛當事人選擇仲裁的理由首先是基於爭議雙方的約定,仲裁法的核心和靈魂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對於訴訟程序,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該案仲裁時間過長且仍無結果,實質上已經與仲裁簡便、快捷的初衷相違背。

12億投資“打水漂”

陳宏慶的投資故事要從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山水水泥”)內鬥說起。

公開資料顯示,山水水泥於2008年在港交所上市,下屬全資子公司、也是公司唯一實體企業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山水”),是一家以生產水泥和熟料爲主導產業,集商混、管道、塑編、重工生產銷售爲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

上市之初,上市公司山水水泥的第一大股東爲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山水投資”),是山水集團民營化改制前由職工出資組建的企業,也是其實體企業山東山水近4000名職工的持股平臺。

山水水泥截至今年6月30日股權結構,數據來自東方財富網,華夏時報製圖

2013年11月,山水水泥時任董事長突然推出強行低價回購員工股份的方案,遭到了職工股東的反對,一場曠日持久的股權爭鬥由此逐漸爆發。先是以宓敬田爲首的多名高管被免職,接着是數千職工股東維權,併成立了山水職工“維權委員會”。隨後包括央企、外企、民企在內的多家企業“趁虛而入”,山水投資也因此逐漸喪失了第一大股東的位置。

公司內鬥之際,不少高管和職工希望能將持有的股權變現,後來他們找到了河南汝州商人陳宏慶。

2015年,陳宏慶開始收購山水水泥職工股東的持有股權,但他並未直接與2000餘名職工股東完成交易,而是在山水職工“維權委員會”高管的協助下,以職工購股代表的名義收購職工股份。當年8月17日,陳宏慶與王金祥、付元偉、趙宏波、田金清、田淑玉、金廷智、馬軍、王吉順、李文軍、劉德權、郝廣祥共11名職工購股代表簽訂了《借款協議》,委託這11人代爲收購。

《華夏時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相關職工購股代表與職工股東簽署《股份買賣協議》,陳宏慶則與職工代表簽署《借款協議》,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購股專項資金,並與職工代表簽署《股份實質權益質押協議》。其中,《借款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未經陳宏慶書面同意,職工代表不得轉讓其取得的山水投資股份。

陳宏慶稱,其通過11名購股代表累計購買了山水投資2000多名職工股東的股份,先期支付購股資金8億多元。然而,相關購股代表此後違背約定將股票轉售給了第三方。2017年3月,陳宏慶爲明確自身權利,直接與1014名職工股東簽署《確認函》、職工出具收據,並支付尾款,至此合計支付購股款約12億元。

然而,陳宏慶付了12億元,至今沒能將股權過戶至自己名下,並因此捲入一系列仲裁、訴訟程序中。

案件邏輯梳理,華夏時報製圖

仲裁案4年延期12次

根據《借款協議》約定,該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三個月內若未解決,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貿仲委裁決,仲裁裁決爲終局,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017年9月22日,陳宏慶作爲申請人在貿仲委針對付元偉、金廷智、李文軍、郝廣祥、趙宏波、田金清、馬軍、王吉順、王金祥、劉德權等十名違背約定的購股代表提起仲裁申請。主要仲裁請求爲請求確認申請人(陳宏慶)與被申請人(購股代表)於2015年8月17日簽訂的《借款協議》爲陳宏慶委託購股代表購買山水投資股權的有效合同。

很快,另一方發起反擊。2018年1月5日,除劉德權外的9名購股代表也提起了仲裁申請。由於兩案組庭情況相同,審理程序相同。貿仲委組成4個仲裁庭審理該10個案件,並分別經過數次開庭審理,以及多次延期裁決。

裁決過程中,變故橫生。2019年4月,購股代表突然撤案,並於同年5月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9起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案。這9起案件經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管轄權異議後,貿仲委於2019年11月11日,依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函》,作出了中止以上9案仲裁程序的決定。

大半年後,轉機終於出現。2020年8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書,駁回9名購股代表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申請。2020年8月31日,陳宏慶向貿仲委申請恢復仲裁程序,貿仲委又用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於2021年6月7日起開始恢復仲裁程序。

仲裁案長達4年未能作出結論,令陳宏慶備受打擊。他表示:“縱觀該案,2017年9月在貿仲委立案,2018年經過二次庭審後,程序全部結束,證據已明確,正待裁決之時卻意外休庭。本應在2018年8月28日前出具的裁決書,卻一再延期,我先後共接到了劉德權案12次延期通知。8月份,還被告知更換了原首席仲裁員,接下來的仲裁怎麼走,還會不會延期,我心裏更沒底了。”

《華夏時報》獲得的貿仲委相關文件顯示,2021年8月13日,貿仲委下發通知稱,因陳宏慶與劉德全借款協議爭議案的首席仲裁員吳勝春辭任,貿仲委主任重新指定孫曉民擔任該案首席仲裁員。這一紙通知,令這起仲裁案在12次延期後再添變數。

貿仲委回應:並未故意拖延

9月10日,陳宏慶憤而在微博發佈實名舉報信,公開實名舉報貿仲委仲裁員吳勝春等人,質疑相關仲裁員“一審就是四年多,不敢公正審理,久拖不裁”。他同時呼籲,希望貿仲委按照程序進行仲裁,早日下達公平、公正的裁決結果,切莫一味拖延。

對於陳宏慶的實名舉報,貿仲委並未公開作出回應。9月29日,貿仲委監督協調處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陳宏慶的案子尚未審結,按照仲裁法、仲裁規則的規定,貿仲委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不便接受採訪。

該工作人員還強調,貿仲委是中國最早的仲裁機構,有60多年的歷史,不會就一個案子故意去拖延、故意不作出裁決。“這個案子4年不結案,肯定有它的特殊性和原因,但是因爲案子還沒審結,這個特殊性和原因不便透露。”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表示,民商事糾紛當事人選擇仲裁的理由首先是爭議雙方的約定,仲裁法的核心和靈魂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對於訴訟程序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裁決書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取捨。

但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並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連大有介紹,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爲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爲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所以,本案是否延期,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仲裁庭提出請求,二是理由正當和必要,三是仲裁院院長批准。但是《仲裁規則》並沒有對可以延期多少次進行規定。”連大有說。

針對陳宏慶舉報相關案件,連大有指出,貿仲委出具的12次延期裁決理由均是“因仲裁程序進行的需要”,如果沒有因爲仲裁雙方提出補充證據、進行鑑定、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庭應當在開庭結束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裁決。這也符合仲裁法的規定和當事人雙方選擇仲裁的目的。他還表示,商事仲裁的時間過長沒有仲裁結果,實質上已經與仲裁簡便、快捷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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