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央行網站9月30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劃重點:

信用信息採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

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

過渡期爲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有序發展市場化徵信機構

嚴防資本在徵信領域的無序擴張

過渡期至2023年6月底

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以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規管理爲主線,以明確徵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爲重點。

《辦法》一是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徵信管理的邊界。互聯網平臺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徵信業務定義的,適用本辦法。二是規範徵信業務全流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採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採集;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等。三是強調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規跨境使用。四是提高徵信業務公開透明度。

具體看,在定義方面,《辦法》明確,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信用信息,是指依法採集,爲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辦法》提出,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

《辦法》也同時明確了徵信機構不得從事的活動。

此外,《辦法》強調,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辦法》也指出,徵信機構對外提供徵信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公平性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

在過渡期方面,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平臺、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徵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爲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過渡期內,人民銀行將加強對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

嚴防資本在徵信領域的無序擴張

提及《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對徵信市場發展的意義,上述負責人表示,通過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和規範徵信業務全流程,《辦法》將進一步提升徵信業市場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徵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這位負責人強調,將徵信替代數據應用納入監管,並強調從事徵信業務需取得合法資質,可有效解決“無證駕駛”的問題,將原先遊離於監管之外的新興徵信活動納入法治監管的軌道,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此外,提及央行對徵信業“十四五”時期的發展規劃,上述負責人表示,通過市場化方式深化徵信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的目標,繼續推進徵信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擴展信用信息共享覆蓋範圍,構建形成多層次、全方位、寬領域的徵信體系。在鞏固和發展好公共徵信服務平臺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需要引導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有序發展市場化徵信機構,增加多層次徵信供給。嚴防資本在徵信領域的無序擴張,維護徵信供給的公平正義。

該負責人表示,也要通過鼓勵科技應用保障徵信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對徵信機構的合規要求,推動實現動態、可持續的徵信監管科技,保障徵信市場主體的各項合法權益,確保各類徵信系統網絡環境、技術構架安全可靠。鼓勵徵信機構依法應用新技術創新徵信業務,在提升服務能力的同時,確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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