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2021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21〕34號 

來源: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2021-2023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爲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發行2021年第九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21儲蓄09,國債代碼:211709,以下稱第九期)和2021年第十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21儲蓄10,國債代碼:211710,以下稱第十期),現就第九期和第十期(以下統稱兩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兩期國債均爲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最大發行總額爲400億元。第九期期限爲3年,票面年利率爲3.4%,最大發行額爲200億元;第十期期限爲5年,票面年利率爲3.57%,最大發行額爲200億元。兩期國債發行期爲2021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21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別於2024年10月10日和2026年10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兩期國債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註銷。

二、銷售組織 

兩期國債由40家2021-2023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詳細名單見附件)通過網點櫃檯代銷。爲統籌做好常態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與儲蓄國債發行工作,承銷團成員要嚴格遵守屬地和監管部門疫情防控要求。兩期國債發行額度管理暫按《2018-2020年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執行,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爲各期最大發行額的70%,各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詳見附件)。中國工商銀行等29家承銷團成員(以下統稱爲網銀成員,詳細名單見附件)同時通過其網上銀行代銷。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招商銀行江蘇銀行(以下統稱爲手機銀行試點成員)同時通過其手機銀行代銷。

10月10日,網銀成員通過網上銀行代銷兩期國債的額度上限爲其當期國債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的40%,手機銀行試點成員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代銷兩期國債的額度上限合計爲其當期國債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的40%;10月11日至10月19日,網銀成員和手機銀行試點成員在其取得的代銷額度內合理分配各渠道額度比例。2021年10月13日營業結束後,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央結算公司)覈對一致後全部調減爲零。調減出的基本代銷額度納入機動代銷額度,自2021年10月14日起供各承銷團成員抓取。

三、提前兌取 

兩期國債發行期內不得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可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業務只能通過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檯辦理。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時,承銷團成員按照從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兌取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和以下執行利率向投資者計付利息,即:從2021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承銷團成員爲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可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四、資金清算 

(一)兩期國債發行款項分兩次上繳國家金庫總庫,繳款日期以到賬日爲準,10月10日至10月14日的發行款於10月15日17:00前上繳,10月15日至10月19日的發行款於10月20日17:00前上繳。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匯款附言註明國債簡稱、繳款批次和繳款機構代碼(機構代碼見附件),例如:21儲蓄09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第九期繳款賬號:270—21409

第十期繳款賬號:270—21410

(二)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一級資金清算方式爲定期清算,一級資金清算計息比照本通知第三條執行。

(三)財政部委託中央結算公司辦理一級資金清算的本息資金支付。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6〕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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