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是安排身後事、定紛止爭的方式之一,也是家中親人之間愛的傳遞。最近有老年朋友諮詢“幫傳承”律師自書遺囑的事情,其中有一位老人還特意拿着自己的自書遺囑來給律師看。這份自書遺囑中寫道:“百年之後,王XX擁有的位於某某地的房產留給兒子王XX居住。”見到這樣的內容之後,律師急忙指出了老人遺囑中的不足,並給出自己的專業意見。

律師解答

律師表示,《民法典》實施後,新增了居住權這一新的權利,居住權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根據老先生的意願,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後,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兒子,而自書遺囑中畫蛇添足的“居住”二字,讓遺囑的意思變成把該房屋的居住權留給兒子。從而這份遺囑變成了一份沒有明確所有權的遺囑,因此,萬一老人去世,其他繼承人依然可以與王先生的兒子小王共同繼承。

律師提示

在來“幫傳承”諮詢遺囑事宜的朋友中,大都認爲,只要是自己書寫、有見證人、有親筆簽名、內容清楚明瞭就是一份合法的自書遺囑,但實際上,自書遺囑有嚴格的格式和書寫規範。

自書遺囑的必備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纔有效。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能讓他人代寫,而且只能由遺囑人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

2.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製作,僅是日記或有關的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其財產如何處理,不應認定爲自書遺囑。

3.須有遺囑人簽名,既證明遺囑確爲遺囑人親自書寫,也證明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須註明年、月、日,不僅可以確定自書遺囑的成立時間,在發生糾紛時方便辨明遺囑的真僞,而且可以判明遺囑人在立自書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確定遺囑是否有效,還有助於辨明多份遺囑的先後順序,以確定哪份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書遺囑。

5.增刪或塗改時須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最終,王老先生在律師的指導下訂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律師見證遺囑,確保老人的心願得以實現。

在此,律師提示您,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而言,不能全面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容易作出錯誤判斷,導致“私下”訂立的遺囑無效。如果您有意願訂立遺囑,一定事先做好功課,切勿因自身原因導致遺囑無效。也希望您能來“幫傳承”這裏有專業的律師幫您完成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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