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王選輝

從2013年耕地、墳地被佔,到拿到更多補償後被指敲詐勒索,再到之後持續至2021年的漫長司法程序,河南農婦趙劉枝經歷了不平靜的8年。

2021年10月11日,趙劉枝兒子馬雷勇向澎湃新聞表示,當天上午10時,在家中的趙劉枝收到了鄭州中院法官送來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認定,原判認定趙劉枝與鄰居程相奎構成尋釁滋事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決定撤銷此前判決,認定趙劉枝及程相奎無罪。

此前,土地被變電工程永久佔用後,趙劉枝和程相奎不滿補償,又從電力公司分別拿到6萬元和5萬元,該補償款成了兩人被定罪的依據,多次審判中,他們三次被判有罪,分別被判敲詐勒索罪、三年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免於刑事處罰,尋釁滋事罪免於刑事處罰。

鄭州中院的無罪判決認爲,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案法益受到明顯侵害。且無任何證據佐證本案報案人得到授權可以代表公司主張相關權益,而相關公司也未以“受害單位”名義主動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損證明,即本案並無受害人。此外,不能僅因維權行爲存在瑕疵或不當,而將其作爲犯罪處理。

趙劉枝兒媳婦表示,收到判決書的趙劉枝情緒特別激動,當場嚎啕大哭,“過去七年,罪名就像大山一樣壓在她的身上。”此前趙劉枝被關看守所21個月,取保候審後身體一直不好,家人在村裏也抬不起頭,家裏孩子都受到了影響。但趙劉枝一直堅持自己無罪,不斷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申訴。

趙劉枝兒媳婦說,接下來,將會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國家補償,同時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鄭州中院認定兩人無罪的判決書

拿到佔地補償後被指控敲詐

趙劉枝1954年出生,程相奎1959年出生,他們是居住在河南鄭州中牟縣狼城崗鎮瓦坡村的鄰居。

判決書顯示,2013年,哈鄭500千伏開封西變220千伏送出工程經過瓦坡村,其中38號塔基永久佔用趙劉枝和程相奎兩家共計0.27畝永久基本農田。

按照相關規定,趙、程兩家得到的佔地補償款共10260元。但兩家以塔基佔用他們的墓地、補償款少、高壓塔基輻射等爲由,與施工方河南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送變電公司”)交涉,施工方請瓦坡村的村幹部做趙劉枝和程相奎工作,經過協商,約定在施工完成後,兩家額外獲得11萬元補償款,其中趙劉枝6萬元,程相奎5萬元。

2014年2月和3月,河南送變電公司通過中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行卡分別給趙劉枝的丈夫馬振嶺和程相奎打款6萬元和5萬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11萬元,一年後卻給趙、程兩家帶來了巨大的麻煩。

2015年4月10日,趙劉枝和程相奎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變電公司的劉小偉舉報二人敲詐勒索。

中牟縣檢察院指控稱,按照河南省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二被告人兩家應得永久佔地款共計10260元,但二被告人認爲補償款數額太少,多次以38號塔基佔其兩家墓地補償數額太少、在高壓塔下面勞動有輻射易患白血病等爲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強行索要11萬元,後趙劉枝分得6萬元,程相奎分得5萬元。

五年三次一審判決各不同

2016年7月12日,中牟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趙劉枝有期徒刑3年零1月,罰金3000元;判處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罰金3000元,並追繳二人所得的11萬元款項。

趙劉枝和程相奎均不服,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

同年9月7日,鄭州市中院以“趙劉枝、程相奎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中牟縣法院重審。

2017年1月10日,趙劉枝和程相奎因病被取保候審。

2017年12月21日,中牟縣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趙劉枝和程相奎敲詐勒索罪成立,但免於刑事處罰。

此次判決書顯示,免於刑事處罰主要是因爲報案人劉小偉出具了一份諒解書。

趙劉枝和程相奎對這次判決結果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18年2月28日,鄭州中院作出裁定,以程序違法撤銷上述判決,第二次發回中牟縣法院重審。

當年3月13日,趙劉枝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書,理由是:中牟縣法院兩次審理案件,嚴重超過審限,而且判決結果也沒有得到上級法院認可。要求將案件移交至鄭州中院,並由鄭州中院指定與中牟縣法院同級法院審理。

2019年1月17日,趙劉枝收到中牟縣法院《改變管轄通知書》,通知書稱“根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刑轄17號指定管轄的決定,現該案已改由新鄭市人民法院審判”。同年1月15日,鄭州中院正式指定新鄭市法院審理該案,起訴方也變更爲新鄭市檢察院新檢一部。

2019年7月22日,新鄭市檢察院正式對趙劉枝和程相奎以敲詐勒索罪向新鄭市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4月,新鄭市法院對趙劉枝、程相奎案件作出判決,罪名改爲尋釁滋事罪,免於刑事處罰。

新鄭市法院認爲,二人明知國家對徵地補償標準有明確規定,但二人以高壓塔基下幹活得白血病、補償標準太低爲由,多次阻擾施工方施工,導致施工方爲順利施工、按時完工,找村幹部求助,被迫答應支付二被告人高於應得標準的補償款,二被告人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申訴後迎來再審

隨後,趙劉枝以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及定性錯誤爲由,向鄭州中院提出申訴。

2020年10月14日,鄭州中院向趙劉枝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爲趙劉枝因施工項目佔用其土地,採用多次阻撓施工的方式,強行索要施工單位財產,情節嚴重,該事實有趙劉枝和同案人的供述,證人的證言等佐證,“你的行爲構成了尋釁滋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之後,趙劉枝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爲,根據趙劉枝申訴的內容,結合本案能夠確認的事實等,案件部分事實不清,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

這一次河南省高院作出兩項決定:第一,指令鄭州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第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趙劉枝案件再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趙劉枝獲得的6萬元是理應獲得的佔地補償款,還是通過多次阻擾施工強行索要的非法所得;第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程序和法院審理過程是否存在瑕疵。

針對趙劉枝所得6萬元的性質,檢方認爲,趙劉枝和程相奎多次阻擾工程施工,施工方迫於無奈,給了趙劉枝6萬元、程相奎5萬元,兩人的行爲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律師認爲,施工過程中,趙劉枝和程相奎到工程施工地商談補償款事宜,河南送變電公司答應給趙劉枝6萬元。但一直到施工完成後,纔將6萬元通過轉賬支付給趙劉枝,因此不存在強迫索要行爲。

“如果說是強迫行爲,當時應該拿到6萬元才同意你繼續施工。”馬雷勇說,“但我們是施工完成後才收到6萬元,怎麼就變成了強迫了。”

控辯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立案程序是否合法。辯護律師認爲,支付6萬元的是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報案人要麼是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要麼是經過授權後的員工,“但現在只有劉小偉的報案材料,劉小偉並不具備報案資格。”

檢方則堅持認爲,趙劉枝採用多次阻擾施工的方式,強行索要施工單位財物,情節嚴重,該事實有趙劉枝和同案人供述、證人證言等佐證,行爲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證據。

再審無罪:不能因維權存在瑕疵就作犯罪處理

10月11日,鄭州中院法官給趙劉枝送來了終審判決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鄭州中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具體就本案而言,首先,受損害的直接法益是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的利益,即工期推遲和補償款損失,但在案證據並未顯示原審被告人的行爲對涉案工程的工期造成嚴重的影響,而補償款數額則是經由村幹部協商達成協議,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在施工完畢後履行協議向原審被告人支付的錢款,且原審被告人提出的該數額亦有其所知曉的鄰村補償標準作爲參照,並非毫無依據,即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案法益受到明顯侵害。

鄭州中院還指出,本案的報案人劉小偉僅系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項目協調部主任,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證人,現無任何證據佐證其得到授權可以代表公司主張相關權益,而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截至目前也未以“受害單位”名義主動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損證明,即本案並無受害人。

鄭州中院認爲,本案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尋釁滋事一般是指“行爲人爲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而本案從案發前因看,由佔地糾紛所引發,事出有因,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無事生非”的本質特徵;從獲取財物的過程看,補償款是協商所得,原審被告人強拿硬要、河南送變電工程公司被迫支付的特徵不明顯;從行爲手段看,原審被告人主要採取到現場要求工人停止施工的方式阻工,手段並不激烈;從行爲後果看,法益並無明顯受損。

鄭州中院表示,從社會常理來講,本案因高壓線塔基建設佔地糾紛引發,原審被告人因對自家土地被佔用的補償不滿意而採取阻撓施工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不能僅因維權行爲存在瑕疵或不當,而將其作爲犯罪處理。綜合來看,原審被告人趙劉枝、程相奎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不認爲是犯罪。故撤銷此前判決,宣判趙劉枝、程相奎無罪。

趙劉枝家人表示,接下來,將會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國家補償,同時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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