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股價虧損27億元,律師認爲,不排除後續證監會將案件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

繼德御系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002647.SZ)被證監會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又一莊家因操縱仁東控股領罰。

證監會網站近日掛出牛散景華操縱仁東控股的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景華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操縱83個證券賬戶,交易仁東控股股票,決定處以罰金5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證監會認定的結果,景華一年半眼花繚亂的坐莊操縱,結果是虧損近27億元。

仁東控於自2020年12月“莊家崩盤”風波中,以14個跌停板帶崩“莊股”陣營,震動市場,案件涉及多家券商、融資方。

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多名律師認爲,從證監會公佈的調查細節來看,景華操縱仁東控股股價的行爲,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不過目前僅僅公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未披露景華的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

該案是否會被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尚需等待相關部門查證。

操縱期間致使股價最高漲近4倍

在景華之前,仁東控股還有一個前莊家——田文軍。2020年12月,證監會公佈了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的處罰決定書。

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的時間段是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間,其操縱的結果是虧損1.4億元。

相比田文軍案,景華動用的資金量、賬戶總量以及在操縱期間的成交量、股價期間漲幅,均遠遠超過了田文軍案,而虧損額也遠遠超過田文軍。

2020年,仁東控股是A股市場的大牛股之一,股價從年初18元左右啓動,最高漲至64元。不過,2020年12月,該股股價連續14個跌停板,至2021年2月,股價最底跌至6.98元。

根據證監會調查,景華在一年半內操縱仁東控股買賣的交易量,合計達到了333億元,而田文軍操縱期間的買賣成交總金額,只有41億元。

與之相對照的是,景華操縱期間,仁東控股股價由13.44元啓動,最高漲至64.72元,累計最大漲幅380.48%。而田文軍操縱期間,仁東控股股價累計漲幅只有六成多。

第一財經2020年末獨家報道,田文軍除涉操縱仁東控股外,還因涉嫌掏空金融機構,已被有關方面控制。

根據資料,景華於1977年6月出生,住址爲山東省青島市,其投資思路偏愛重組題材,曾因潛伏山水文化一戰成名。2016年,曾舉牌當時證券簡稱還是“民盛金科”的仁東控股,也曾出沒於*ST成城、*ST皇臺,以及冀凱股份等多隻重組股。

證監會稱,景華在筆錄中承認,其投資仁東控股,意圖通過收購改善公司基本面,實現“股價先行、業績後跟”,證監會認爲,這充分證明景華具有拉抬股價的主觀意圖,而且景華還通過融資融券放大交易規模、造成股價大幅上漲,這些客觀行爲和結果,與主觀意圖相互印證。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認爲,景華主要涉及三類操縱違法行爲,儘管虧損嚴重,相關行爲仍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其一,利用資金優勢操縱(其持有的證券數量佔實際流通股份比例較大);其二,對倒操縱。根據證監會公佈的調查細節,景華存在大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買賣交易的行爲;其三是幌騙,即存在不以成交爲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的操縱行爲。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不排除後續證監會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許峯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景華的上述操縱證券的行爲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上海滬商律師事務所劉雲舟律師認爲,這主要看景華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是否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調查細節,景華操縱的賬戶組,在操縱期間共計373個交易日持有流通股的規模超過仁東控股總股本的10%,所持流通股數量於2020年12月4日達到峯值,該賬戶組持有股份數佔仁東控股總股本的20.43%。

根據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此外,被操縱的成交量佔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的比例,也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

據證監會調查,景華操縱的賬戶組申買量佔該股票市場申買量的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218個,峯值達到91.63%;賬戶組申賣量佔該股市場申賣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149個,峯值達到56.03%。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

劉雲舟律師認爲,從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景華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看,景華的行爲應當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符合刑事追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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