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產,除了熱議學區、價格、周邊配套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之外,便是拆遷、騰退等問題。公租房,是由國家進行建造,交由房管所進行管理的房屋,此類房屋的承租居民多數是曾經就職在房屋產權單位的員工,且享有房屋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其實單純的公租房拆遷並不複雜,複雜的是在拆遷的同時還摻雜了遺產繼承等問題。

案例回顧

李女士的母親於2018年過世,母親名下有一處公租房,雖然房間不大,但卻位於中心城區。現在這套房由家裏的老大也就是李女士的哥哥一家在佔用。

2020年年初,大哥的孩子藉着疫情防控理由,將這套房子內的租戶趕走,然後自己搬進去居住,直到現在。

如今,此房屬於拆遷地段,戶口早已凍結。李女士和其他幾位子女均希望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份繼承份額,然而多次與大哥一家試圖協商解決此事,卻一直都沒能坐下來進行溝通。

爲此,李女士一家人找到“幫傳承”的律師,希望律師能就公租房的繼承問題給予一些回答和專業的指導。

律師解讀

按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公租房的所有權實際上是由原產權單位所享有,不屬於父母留下的遺產,不能按照產權房屋進行相應的繼承。

在父母去世後,子女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公證將房屋的承租人進行變更,如果暫時不做變更,子女仍可繼續使用房屋。待以後房屋收回或拆遷的時候,子女可以比照遺產繼承的方法,對房屋所獲利益進行分割。

李女士提出現在房子由大哥的兒子在居住,按照公租房承租標準,大哥的兒子住在這套房子內,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在房屋使用的問題上,李女士還需要和其他親屬再權衡一下。

對於李女士希望提前拿到自己的份額,實際上拆遷,尤其土地一級開發拆遷的時候,拆遷協議最終是要經過拆遷公司審批的,並不是像李女士想的那麼簡單。所以在房子正式拆遷之前,李女士想提前拿到屬於自己的拆遷款,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律師建議李女士,對於自己和其他幾位親屬的要求,還是應該等到拆遷利益確定後再進行分割,這樣更爲適宜。

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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