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財富的傳承,一直以來都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其中關於房子的繼承問題,更是多子女家庭關注的焦點。如今,隨着人們對身後事看法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生前訂立遺囑,以確定房子的歸屬。在多子女家庭中,如果父母的房產是由子女出資購買,父母在生前又未曾訂立遺囑,這樣的情況該如何繼承呢?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是王女士,作爲家中的小女兒,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在父母名下的承租公房買私時,母親提出,由王女士一家全款出資購房。然而,父母離世後,對於這套王女士出資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產,五名繼承人各有說法。對於這套房產,王女士能多分嗎?BRTV科教頻道14:00首播節目《律師幫幫忙》中,李靈珂律師將就承租房的買私過程以及相關的繼承問題作出詳細分析,幫崔女士解決困擾。

案件回顧

王女士一共兄弟姐妹五人,作爲家中的老小,她自幼很受父母的偏愛。隨着時光的流逝,家中兄弟姐妹都陸續組建新的家庭搬離老宅,只有王女士在婚後依舊選擇與父母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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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年底至1994年年初的時候,單位通知母親,居住使用多年的承租房可以依據政策買私。此時,王女士的父親已經去世多年,在母親的建議下,王女士一家用了母親的工齡後,全款出資買下了這套房產。然而由於政策原因,房本並未登記在王女士名下,而是登記在了母親名下。

房子在長達30多年的使用過程中,進行過三次裝修,都是由王女士一家出資。多年來,子女們似乎都默認了母親名下的這套房產屬於王女士一家,王女士也因此一直沒有再另購房產,然而風平浪靜的生活卻在母親去世之後掀起波瀾。

母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家中老大建議,先不對房產進行分割,對此其他子女也表示贊同。如今,三年過去了,王女士住在房本不是自己名字的房子裏,總歸不太安心,而當她向哥哥姐姐詢問何時處理房產以及如何分割的時候,卻得到了不同的回覆。

現在家中的五個子女有兩種意見,一種說法是,母親沒有留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的方式平均分配房產。而兩位遠在南方居住生活的子女則同意王女士一家多分份額。王女士認爲,自己一家在房子內居住生活了幾十年,不僅全資購房還三次出資裝修房屋,對於平均分配繼承房產的方式,她感到難以接受。

那麼王女士要求多分房產份額的想法合理嗎?這套房產究竟該如何分配才公平呢?讓我們看看李靈珂律師如何說。

律師支招

李靈珂律師表示,本案的涉案房屋在初始時是單位分配的公房,獲得房產時王女士的父親在世,在房產公轉私的過程中,王女士的父親已經離世,實際購買人是王女士,也正因如此,王女士始終認爲自己應該擁有更多的房產份額。李靈珂律師表示,公房買私的認定與商品房不同,在獲得房產的時候,父親在世,即便後來是由王女士出全款購房並登記在母親的名下,依然要考慮到政策的因素,以及房產的最初來源,即便購房時沒有使用父親的工齡,只是參考了母親的工齡以及職務等因素進行的折算,但房產依然是王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李靈珂律師表示,根據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參與一方父母的房改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不能以出資爲由將該房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可以主張債權。

根據王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李靈珂律師認爲,由於王女士當年的付款發票上是自己的親筆簽名,並且保留完整,作爲案件的關鍵性證據,對王女士未來爭取房屋份額非常有利。

通過前期的證據以及當年相關情況的考量,王女士如果提起訴訟,法官會考慮當年購房的實際出租情況,以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於王女士來說,除了全款出資購房之外,自己多年和父母共同居住,屬於主要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這也是可以多分房產份額的有力依據。李靈珂律師認爲,根據以往的判例,王女士應比其他繼承人多分得20%-30%的份額,這也是最理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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