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即將提交審議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三審稿,明確了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爲、家庭教育缺位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擔責,公檢法辦案機關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

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當是重要原因。

爲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擬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並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內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關規定,細化監護人相關職責:在家庭教育內容上,強調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在家庭教育實施上,要求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各種方式方法;在具體職責上,要求監護人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離異、委託照護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

據介紹,在法律責任中,家庭教育促進法三審稿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後果外,還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爲或者實施犯罪行爲的,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