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豬民宿關聯公司因虛假折扣被罰款4萬元 

中國網財經10月19日訊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近日,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小豬民宿關聯公司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罰款4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爲京石市監罰字〔2021〕207號。

據瞭解,2021年3月4日,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小豬民宿微信小程序發佈了“玩轉江南 主題特惠8.5折起”活動的廣告宣傳內容,活動規則內明確“本活動部分房源參與8.5折優惠活動”。當用戶瀏覽不同房源信息,點擊“優惠”頁面全部顯示“促銷活動 江南行特惠 每晚8.5折”,但實際每個房源都對應不同的折扣,並非所有房源都享受8.5折優惠。

又查:2021年7月1日,上述公司運營的小豬民宿微信小程序“暑期大促 住進完美夏天”頁面發佈了“熱門城市 超值5折享”的廣告宣傳內容,活動規則內明確“活動期間,下單本站帶有‘暑期大促5折’或‘暑期大促6折’標籤的房源並完成入住,房費即可享受5折或6折的優惠”。“熱門城市 超值5折享”的廣告宣傳內容的下方對應成都、重慶、北京等熱門城市的房源信息,但該房源信息對應不同的折扣,並非所有房源都享受5折優惠。 以上廣告宣傳內容是由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製作併發布的,該公司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

針對上述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款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除了此次處罰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2020年12月14日,該公司同樣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處罰款3萬元。

天眼查顯示,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連濤。公司註冊資本200萬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經濟信息諮詢;代訂客房;保潔服務;物業管理;出租商業用房;票務代理(機票除外);攝影攝像服務;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旅遊信息諮詢等。小豬民宿官網顯示,小豬民宿成立於2012年,於2012年8月正式上線,是國內依託於分享經濟,爲用戶提供特色住宿服務的互聯網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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