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铳老人因祖传手艺获刑,“情法冲突”如何“情法两尽”

当地法官未必有时间常态化深入基层去做放铳手的工作,但乡镇干部有足够多的机会来告知放铳手正面临的法律风险。

文/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迟道华 校对 赵琳

今年9月,做了几十年放铳人的罗守义及其妻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三缓三”。73岁的罗守义觉得很委屈,认为放铳就是一门祖传的“手艺”。一直使用老年手机的他到现在都不知道,在网上,自己的案子已经成了当地政府宣传的“反面典型”。

和罗守义一样遭遇的,还有其他一些放铳人,时间跨度十余年。但个案的处罚并没有对“放铳”这个古老的行当带来决定性的冲击。还在等待法院判决的另一位放铳人张显强对媒体表示,今后不会再放铳了。但据媒体报道,张显强之前所在那支“接老爷”的队伍正在犹豫,要不要找一位新的放铳人加入。

━━━━━

本该移风易俗的“乡俗”

在湖南乡俗里,放铳是“白喜事”和“接老爷”等民俗活动中必备的、也是最具显示度的组成要素。放铳人手持装着自制黑火药的铁铳,走在由旗手、唢呐手、锣鼓手等组成的队伍中,每到关键时间或地点,放铳人就要点燃引信,让铁铳轰响一声。在湖南乡下长大的我,对放铳记忆尤深,但我一直认为,这个让人又惊喜又恐惧的乡俗早该纳入新时代“移风易俗”的清单了。

以“千百年来都这样”作为抗拒改变的理由,本也站不住脚。虽然我国宋代就已发明了火药,但宋以来历朝历代,都对民间拥有火药及其制作原材料严加管控。铁铳的出现则更在近代。放铳根本不可能是“千百年来的传统”,对放铳更恰当的评价,或许应该是近代的糟粕。随着社会的演变,放铳及放铳所必须的自制火药,风险程度愈发严重。

从司法实务的视角观察放铳人的罪与罚,在罪与非罪上并无太大争议。罗守义等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应该说,在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上,是达成了多数共识的。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近日也通过微信公众号以集中审理的三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向公众普法。文章称,尽管“白喜事”放铳属于传统民俗,但会导致民间自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有论者认为,放铳就如放礼炮,铳内并不加装铁砂,不过图个响,并无杀伤力,不应动用司法资源以刑律处之。但在刑法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本就是抽象的危险犯罪,亦即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并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罪重或罪轻和具体的罚责上,法院又将另有裁断了。

━━━━━

并不难解的“情法冲突”

罗守义等放铳人卷入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之所以备受媒体关注并引发社会争议,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何长期以来,放铳和放铳人活跃于乡间民俗活动,未受干预,而“突然”就入罪了?这种情理法的冲突,在司法中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从罗守义等个案中其实可以看出,本案的情理法冲突并不显著。或者说法律本不外乎人情。罗守义作为放铳人,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指向非常明确。罗氏夫妇既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无实际发生危害后果,这就是法院给其夫妇判罚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的理据,也是情法交融的裁判体现。

而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也不是“突然”入罪的,放铳人因此罪被判罚,在湖南基层法院间或有之。检讨这次株洲法院集中审理类似个案,与其说是当地法院集中对放铳人下“狠手”,不如说是法院想借集中审理的方式广而告之。过往的审理一案,未能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这次就集中行动,线上线下释法解惑,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当说,放铳在乡俗中的存在,就是地方普法效果欠奉的明证。沈家本曾以“情法两尽”为新旧法学的核心要义。媒体尤爱从情法冲突的层面解构具体个案。

殊不知,古今中外,所谓“情”,既有人之常情,利害之情,人情世故,更重要的,还有事实情节。情融入法,法体现情。所谓法治,是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内的,一个动态的法的实现过程。我们过度关注司法的结果,但在治理层面,源头的预防显然更重要。

“情法两尽”不仅是对法官的要求,更是对肩负基层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责任的基层官员的要求。面对基层纠纷和社会治理,需要基层官员在法治理念、法治素养、法律规范、逻辑思维和权力运行模式的指引下,通过兼顾情法两端的治理举措,努力实践“谁执法谁普法”的重任。

当地法官未必有时间常态化深入基层去做放铳手的工作,但乡镇干部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有足够多的机会来告知放铳手正面临的法律风险。乡镇干部更有责任和义务在移风易俗上实践“情法两尽”。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围绕“放铳”这一乡俗所产生的“情法冲突”,并让与此相关的司法裁判在民间能有更多共识与可接受度。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