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指贷款暗含承接不良“潜规则”大连银行称实为债权转让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大连丰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基公司”)等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近期落地。该笔借款涉及本金2000万元,但仅收回本金1元,而借款方此前已因不执行法院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被告杨某、大连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指出,杨某、华新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处的全部名义贷款本金为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接或者代为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未实际使用。

对此,大连银行方面告诉记者:“实际上,双方并非所谓‘承接不良’,而是债权转让,资产底层的抵押物亦一并转让,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购买方可进一步追索。”

借款2000万收回本金1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1月1日,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被告丰基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合同生效日的基准利率为4.35%,浮动比例为上浮50%,借款利率(年)6.525%。

同日,一禾九穗(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华新公司、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众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公司,及杨某等人分别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丰基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丰基公司自2018年10月20日起未按约定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仅在2019年11月26日,向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元。

其后,大连银行起诉追款,要求丰基公司偿还约1999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并要求保证方履行相关责任。

法院表示,本案中,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与丰基公司等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判定丰基公司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约1999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银行否认企业承接或代偿不良

被告杨某、华新公司辩称,杨某、华新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处的全部名义贷款本金为6.15亿元,但其中约2.16亿元用于承接或者代为偿还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未实际使用。

具体来说,杨某、华新公司指出,2013年至2014年间,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向杨某、华新公司(含关联公司)总计贷款1.5亿元,贷款发放同时,被告杨某、华新公司(含关联公司)承接了存量贷款本金余额4000万元,代为偿还欠息175万元,该阶段被告杨某、华新公司(含各关联企业)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处名义贷款1.9亿元,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1.48亿元。

另外,杨某、华新公司指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杨某、华新公司(含关联公司)总计贷款3.65亿元。判决书显示,杨某、华新公司表示上述贷款同时承接了大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代为偿还利息39万元,承接了大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4000万元,代为偿还利息88万元;该两笔贷款其偿还本金1000万元,其余由他方偿还,现已结清。同时,杨某、华新公司还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偿还了其他公司存量贷款本息1.03亿元;该阶段在大连银行甘井子支行处名义贷款4.25亿元,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约2.51亿元。

记者就上述情况真实性向大连银行确认,该行相关人士对此否认,表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业务范畴。

不过,从行业来看,东北地区有银行人士表示,市场上存在该类情况,即银行发放贷款资金给客户时,要求其拿出部分款项认购部分不良资产,当然这样操作也存在风险,即客户不全额还款,如果诉诸法律,银行也存在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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