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6日電 據韓媒報道,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6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違反《毒品管理法》案進行一審宣判,裁定李在鎔有罪,判處其罰金7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38.3萬元),追繳1702萬韓元。

10月12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李在鎔案進行審理時,檢方提請法院對其處以7000萬韓元的罰金,追繳1702萬韓元。

李在鎔當日在法庭上表示,對其私事讓社會擔憂致歉,雖然是爲了治療,但將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爲,保證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李在鎔的辯護人指出,被告人在接受皮膚治療過程中,按醫生處方注射丙泊酚。即便如此,他確實考慮不周,正對此深刻反省。

李在鎔涉嫌從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在首爾市江南區一家整形醫院進行了共41次丙泊酚注射。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