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佈會現場 湖南高院 圖

10月26日,湖南高院舉行線上新聞發佈會,通報近日印發實施的《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該《意見》旨在通過積極建章立制,切實開展頑瘴痼疾整治,不斷推進全省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審理,規範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嚴防“紙面服刑”現象發生。

《意見》共6章65條,主要包括明確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原則,不同情形下減刑案件裁判尺度,嚴把假釋案件裁判關口,財產性判項履行和執行情況把握重點,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具體要求等方面。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應當以罪犯悔罪表現和客觀改造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辦理質量。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進行實質審理,不得簡單依據罪犯計分考覈情況和表揚數決定是否減刑、假釋。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客觀、公正地對罪犯進行考覈,如實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並根據考覈結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請減刑、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假釋。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在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同時也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既要審查罪犯勞動改造、監管改造表現,也要審查罪犯思想改造情況。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切實防止審理流於形式。

《意見》還明確了不同情形下減刑案件裁判尺度,要求對因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13類社會危害性高的犯罪判處刑罰的罪犯在減刑時從嚴把關。明確嚴把假釋案件裁判關口,要求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11種罪犯一般情況下不得裁定假釋;累犯等4種情形禁止假釋;職務犯罪罪犯等10種情形從嚴把握假釋。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將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作爲重點因素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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