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就是由選民投票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進行選民登記時依法確定年齡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區域範圍內,統一規定選舉日,主要是因爲直接選舉的各個階段都是在某一區域範圍內按選區有計劃、有步驟進行的,如果不確定一個統一的選舉日,選民 登記就無法進行。因此,要充分認識選舉日的重要作用,合法、合理、科學地確定選舉日,便於選民投票選舉,確保人大代表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進行。

一、選舉日的重要作用

按照選舉法規定,選舉人大代表要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而這些法定程序的時間規範大多是以選舉日爲基準時間的。如選民法定年齡的計算、選民名單的公佈期限、第一輪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和正式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的公佈期限、公民對選民名單不服的申訴、人民法院判決等一系列問題都與選舉日密切相關。

1、選舉日是依法確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基準日期。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法》重申了憲法的規定。年滿十八週歲是法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要條件。選舉日就是界定十八週歲的基準。就是說,依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到選舉日爲止年滿十八週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沒有選舉日就無法計算公民的法定年齡,就無法確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民登記就無法進行。

2、選舉日是依法確定選民名單公佈的基準日期。選民資格可以通過選民名單的公佈得到監督、糾正和確認。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內公佈。這個期限要滿足三個方面要求:一是要讓選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討論代表候選人;二是讓被提名的候選人有時間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三是讓公民有充分的時間對選民名單提出不同意見,並由有關機關進行處理。這個時間不宜過長也不宜過短,既要有利於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又要有利於選舉委員會準確地處理選民名單的有關爭議和其他問題。1995年修改選舉法,由原來的三十天修改爲二十天,即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佈。通過長期實踐,二十日是比較科學合理的。

3、選舉日是依法確定選民資格異議處置時限的基準日期。選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做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爲最後決定。”對於這類選民資格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並對相關審理程序作了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做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以上這些法律規定明確了選舉日在處理選民資格問題、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中的重要性,如果不以選舉日爲基準時間,對選民申訴、選舉委員會處理、選民訴訟、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書送達做出時間規定,就不能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完成法定程序,就有可能使本來享有選舉權利的公民失去參加選舉的機會,也可能使本來無權參加選舉的公民獲得了本不該有的選舉權。

4、選舉日是依法確定公佈初步候選人和正式候選人名單的基準日期。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佈”。在選舉日的十五日前公佈初步候選人名單及候選人基本情況後,選舉委員會要組織選民經過反覆討論、協商,才能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因此,這個時間段既要能保證選民有足夠的時間瞭解候選人情況進行反覆協商,又要保證選舉工作有較高的工作效率。同時,選舉日前十五日以內,也就是初步候選人名單公佈以後,一般不應再提新的代表候選人,因爲新提的代表候選人會比其他候選人少一次供選民討論的機會,造成選舉機會的不平等。

二、確定代表選舉日的法律依據和程序

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日通常是在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規定的,並分別由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選舉日,主要依據縣級人大常委會在關於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決定中對選舉日的安排。

而縣級人大常委會在關於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決定中對選舉日的安排,依據的是上級人大常委會關於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和上級黨委批轉的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安排意見。

通常情況下,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或者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決定,或者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名義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之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通知要求,省級人大常委會向同級黨委彙報,按照黨委的安排,作出關於本行政區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省級黨委批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安排意見。

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省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出關於本行政區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安排意見中,一般規定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範圍內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在同一時間段內進行。

最後,縣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省級人大常委會關於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和省級黨委批轉的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安排意見,作出關於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決定。決定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確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日。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一般同步進行,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投票選舉可以確定同一選舉日。

三、確定選舉日的原則要求

確定選舉日時,一要按照省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選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間要求;二要有利於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三要有利於選舉日組織投票,考慮方便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活動。確定選舉日時,儘量使選舉工作各重要環節避開節假日,選擇生產間隙,農村行政區域要避開農忙季節和農村集場等時間段,以保證選舉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四、選舉日的確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選舉日的確定主體不夠規範。選舉法第八條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第十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責是“確定選舉日期”。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是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統一確定選舉日。這樣往往不能保證充分考慮每一個市、縣、區及其鄉鎮的具體情況,導致有的市、縣、區的選舉日不適當。

2、選舉日的確定不夠科學。由於對選舉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把選舉日僅僅作爲投票選舉的日期,在確定選舉日的時候,有的機械地執行上級的要求,有的只考慮日期的易記性或者與其他工作的衝突性,而沒有充分考慮選舉日在整個選舉過程中每個工作環節的可行性,導致選舉日投票選舉工作難以組織甚至無法組織。比如,有的選舉日確定在週六、週日或者農村集場廟會等傳統節日,組織投票選舉工作勢必產生大量選民加班,組織成本大幅提高,選區、單位、選民意見很大,難以組織。再比如,有的確定選舉日時沒有考慮到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時間,導致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時間在節假日,也給見面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確定選舉日時,不僅要考慮到投票選舉工作,還要考慮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等相關工作不要與一些重大活動、節假日衝突,以保證選舉過程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3、選舉日的執行不夠嚴肅。選舉日是法定日期,不能隨意更改,特別不能在臨近投票選舉時更改,否則將影響選民資格的確定、候選人名單公佈等一系列工作的合法性。有的地方由於確定選舉日時沒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到臨近選舉日時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發現投票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難以進行,就隨意改變投票時間。如有的選舉日確定在法定節假日時,就將投票工作後移一至二天,導致選舉日不選舉,非選舉日選舉。

五、依法有效確定和執行選舉日

1、尊重法定主體地位。確定選舉日是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換屆選舉時,應當尊重法定的主體地位。設區的市統一確定選舉日,對於選民資格的確定、轉移,以及選舉工作的整體平衡、協調都有很多好處,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要在認真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區的特殊情況的基礎上提出統一選舉日的建議。

2、依法科學確定選舉日。確定選舉日時,一是要依據中央、省、市黨委關於換屆選舉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以及以往換屆工作經驗,根據縣、鄉兩級黨委、人大同步換屆的工作實際,統籌考慮確定。二是確定選舉日要依法符合人大每屆任期五年的規定。三是確定的選舉日要依法符合“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召集新一屆人代會的規定。四是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換屆選舉,應依法確定同一選舉日。五是選舉日必須定在選民名單公佈之後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的15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並公佈名單之後的5日。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應在選舉日前五日,各選區應再次公佈已確定的選舉日和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3、嚴格執行選舉日。由於選舉日涉及選舉工作各個重要環節,處於“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要地位,如果在臨近選舉日時變更選舉日期,就會導致選民資格確認、候選人公佈時間等一系列程序不合法,所以選舉日一經確定,不能輕易更改。行政區域內的各選區都應遵守,並儘早告知全體選民,將選舉日、投票地點等向選民公佈,並廣泛進行宣傳,以便選民做好準備,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動日程,保證按時參加各項選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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