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打贏官司後面臨被執行人“耍賴”的現象,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強制執行也是相當專業的一件事,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以兩年爲限,如果超過期限便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那麼在這期間,又該如何才能更快的獲得執行款呢?小編今天就跟您聊聊關於“強制執行”的這些事。

一、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權利人首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和撤回、撤銷執行申請後又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執行、申請恢復執行的時間是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權利人要嚴格遵守該期限規定,在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財產,對執行案件的結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在訴前或訴中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減少勝訴卻拿不到錢的風險。所以,爲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請及時在訴前或訴中申請財產保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三、正確提交強制執行請求事項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執行案件的必備條件之一。法院雖然執行的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範圍內依據申請人實際請求事項進行執行。申請執行請求涉及的給付內容一般包括欠款、違約金、利息等,裁判文書提供計算方式但未明確具體金額的需另行計算。提交執行申請時,應儘量保證相關請求事項的正確。

四、與法官通力配合,積極提供相關線索

申請強制執行後,不僅需要執行法官的努力,也需要申請執行人的積極配合,從而形成執行合力。雖然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但申請執行人往往能夠利用熟悉被執行人相關情況的優勢,提供更爲有效的執行線索。在執行過程中通力配合,一定程度上是債權實現的有效途徑。申請執行時,應儘量避免因財產線索遺漏,導致債權遲延實現、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的不利後果發生。

五、與被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強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與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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