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雲迪人設崩塌,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編輯/張紅日]

“警方不該發表任何公告,又不是重大刑事案件,一點隱私也沒有……”

“國外(嫖娼)早就合法化了,爲什麼在中國不行?”

“隨着社會進步和法制完善,應當逐步允許嫖娼合法化,減少相關犯罪發生!”

……

自李雲迪嫖娼事件曝光後,相關爭議持續不斷,不少網友藉由“單身人士有生理需求”“嫖娼不影響他人”等說法開始爲李雲迪“洗白”,其中不乏有名人大V甚至境外人士下場,不僅認爲警方通報“小題大做”,涉嫌侵犯犯李雲迪的個人隱私,還呼籲起了“嫖娼合法化”。

那麼,這些說法站得住腳嗎?

多位法學專家指出,警方通報公衆人物嫖娼於法有據,李雲迪作爲公衆人物,對其隱私權的保護應有更大的“容忍度”,其本人也應當容忍更多尖銳的社會評價。

至於嫖娼能不能合法化,縱觀世界,大多數國家(地區)或全面禁止性交易,或“罰嫖不罰娼”,明確禁止嫖娼和拉皮條等行爲。

而即便是在性交易合法國家,反對的聲音也從未平息。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羅·桑切斯就在公開講話中表示計劃取締賣淫,稱賣淫行業是對廣大婦女的奴役。

針對該問題,多位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性交易中的“你情我願”的交易多數情況下只是“理想狀態”,若使嫖娼合法化,不僅會對公民人格權的嚴重破壞,還將滋生人口販賣、毒品氾濫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在當今中國並不可取。

“鋼琴王子”人設崩塌,網友吵翻

10月21日,公衆號“平安北京朝陽”發佈情況通報稱,李某迪(男,39歲)被羣衆舉報嫖娼,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後經覈實,李某迪即鋼琴演奏家李雲迪。

一石激起千層浪,各方主體隨即作出反應。李雲迪不僅被中國音樂家協會除名,在芒果TV更新的兩期《披荊斬棘的哥哥》中,他的鏡頭被打碼處理;廣州市也終止了其城市形象代言人資格。

同時,李雲迪已代言或有商務合作的十餘家品牌接連宣佈與其解約,或澄清雙方已沒有合作關係。

從“鋼琴王子”到“違法人員”,到“前程光明”到“各方抵制”,李雲迪事件帶來的衝擊招致各方對其點名批評。

央視新聞評論稱,遵紀守法是做人的底線。誰敢於突破底線,挑戰國法和公德,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人民日報》則稱,黑白琴鍵,不容涉“黃”;人生正道,不容走歪。越是公衆人物,越需愛惜羽毛,一旦倒在“荊棘”裏想翻身都難;一旦毀掉人設,再高的技藝也彈不盡悲傷。

李雲迪嫖娼一事固然已經坐實,但由此引發的輿論爭議卻並未停息,甚至引發的法律倫理討論,不少名人大V紛紛下場爲李雲迪“洗白”。

有人提出,李雲迪現爲單身狀態,或爲解決生理需求而嫖娼。此舉固然違法,但並不嚴重,警方通報顯得“小題大做”,對李雲迪造成了“二次傷害”,甚至有侵犯其個人隱私之嫌。

還有人藉由此事提出“嫖娼應該合法化”的觀點,還以“國外早就合法化了”作爲理由。

上述說法也招致了不少網友的反駁:李雲迪作爲公衆人物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隱私問題本就與常人不同,通報其違法信息既有維護社會風氣的效果,也能保障人民羣衆的知情權。

至於嫖娼合法化的問題,不少網友認爲,合法化後存在增加“人口拐賣”的風險,還將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並不可取。

更何況,生理需求也不是隻能通過嫖娼進行滿足。

那麼,警方通報違法案件信息究竟是否合法?嫖娼究竟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這兩個問題,也讓多位法律專家提出了見解。

通報嫖娼人員處罰信息,究竟是否“於法有據”?

10月22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在公衆號“司法蘭亭會”發文稱,李雲迪嫖娼的官方通報“於法無據,涉嫌行政違法”。

韓旭認爲,公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得爲”,但“遍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無一處規定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權向社會進行通報”。在通報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會導致嫖娼人員的行爲被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導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諧

“一旦李雲迪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爲會受到司法審查,完全有推翻原決定的可能。”韓旭認爲,如果對一項尚未確定的處罰決定進行公開通報,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不過,這一說法很快就遭到了反駁。

10月23日,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發文稱,警方公開行政處罰的行爲於法有據,因爲《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而“李某迪嫖娼的處罰是否具有社會影響力,答案不言自明”。

“需要說明的是,《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中要求,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北京朝陽警方‘李某迪’的表述也是按照要求執行的。”

“試想,嫖娼這種事情即使公安機關不通報,當事者家屬就一定不會知道嗎?再說,發生這種事情,當事者理當主動告訴家裏人,求得諒解纔是,而不是瞞天過海,欺騙感情。”

對於韓旭所認爲的“警方通報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金澤剛指出,李雲迪固然可以嘗試提起行政訴訟推翻該處罰決定,但是“這更不能說明公安機關不能通報,因爲通報也沒有阻卻當事人訴訟維權”。

“只不過在鐵的事實面前,若再提起訴訟只可能自取其辱,誰會做這種傻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五條規定,對涉及公共利益、公衆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既然警方通報確實存在法律依據,那麼此舉是否侵犯李雲迪的個人隱私權呢?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寧寧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雖然《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對於履職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在本事件中,因涉及到公衆人物,所以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應該有更大的容忍度,公衆人物的隱私保護可以採取“適當減損”原則進行保護。

田寧寧稱,本事件中,警方並未在“通報”中直接載明“李雲迪”,而是以“李某迪”“陳某卉”等代稱陳述案件事實,並未具體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故而並未侵犯李雲迪的隱私權。

對於李雲迪被通報後遭遇的“商務解約”情況,田寧寧認爲,若李雲迪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理應由其自身承擔。

“品牌方與藝人是互相合作的關係,藝人的風評會當然地被廣大受衆投射到品牌及其產品之上,反之亦然。故行業內品牌方通常會在與藝人簽訂的品牌代言合同中加入‘道德條款’。”田寧寧稱,根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演藝演員不僅不得“違法”“失德”,而李雲迪的行爲顯然違反了這一要求,所以品牌方解除商務合作關係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

田寧寧指出,不僅僅是嫖娼,即便是公衆人物存在吸毒、賭博、逃稅乃至其他違法犯罪行爲,上述結論也不會有變化。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汪洋在接受《人民法院報》採訪時指出,除了警方通報,新聞媒體對李雲迪的如實報道也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案件通報和新聞報道不能使用個人姓名,原因在於姓名屬於個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汪洋稱,因爲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社會公衆,而不僅僅是社會公衆人物,公衆人物由於其對社會的廣泛影響力,更應受到社會公衆的監督。

汪洋表示,李雲迪身爲我國享有較高知名度的鋼琴演奏家,屬於公衆人物的範疇,其行爲對包括青少年在內的社會大衆,具有較大影響和示範效應。正因如此,作爲一名社會公衆人物,應當容忍更多尖銳的社會評價。

事實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即將於11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嫖娼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從定義上來講,性交易是一種以金錢換取性交或者手交等與性器官接觸或者具備性意涵的服務。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雙方是成年人且自願的性交易可能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一是違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該受到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是犯罪,組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到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八節中規定的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罪名。由於性交易的存在,還可能會涉及《刑法》中聚衆淫亂等罪名。”

對於李雲迪嫖娼事件所引發的“嫖娼合法化”主張,劉璐明確表示反對。

“支持性交易合法的,大多理由是市場有需求,或者性交易是個人權利,社會危害性小。”劉璐表示,不是所有的都應當被滿足,非正當需求本就應被禁止,比如黃賭毒,依據有需求進而要求合法化,只會天下大亂。

“行使權利之前提是有相應法律保障,而性交易貶損人格、違揹人類基本道德準則,法律是道德底線,性交易作爲一種貶損人格的交易,理應被法律所禁止。此外,性交易的社會危害性其實極大,性交易是引發各種違法犯罪的根源,黃賭毒黑四者通常不是孤立的,而是並行不悖的,允許性交易合法,無異於爲犯罪提供溫牀。”

劉璐認爲,性交易中的“你情我願”的交易多數情況下只是“理想狀態”,性交易合法化將會帶來更多的社會問題。例如,《美國流行病學雜誌》刊登的研究報告現實,在性交易合法化國家,女性性交易工作者在工作場所被殺害的機率是最高的,是女性從事的第二危險的工作的51倍。

“性交易合法化將是對公民人格權的嚴重破壞。”田寧寧律師認爲,“從法理學而言,絕對的自由帶來的並不是自由,而是壓迫。若性交易合法化,逐利的資本必然會導致‘性工作者自願從事性交易行爲’的假自由、真壓迫。”

田寧寧指出,以德國爲例,曾經走過性交易合法化的道路,但由於此後德國國內出現的政治、經濟動盪,以及更爲嚴重的壓迫、貧富差距等一系列矛盾,德國在性交易合法化的12年後進行了嚴格限制並貽笑收場。

“性交易合法化也將滋生一系列灰色產業。”田寧寧稱,以南美洲部分國家默許毒品產業爲例,在毒品利潤的驅動下,會延展出毒品種植、加工、裝運等一系列工作,並進一步擴展至人口拐賣、槍支買賣等,“我國如若將性交易合法化,必然也會引發連鎖型的後果。”

嫖娼合法化真的是世界主流嗎?

雖然總有人高喊“國外已經合法了”以主張嫖娼合法化,但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情況,禁止嫖娼合法的國家(地區)仍是多數。

具體而言,有的國家既禁止賣淫、也禁止嫖娼,即性交易違法。

例如,在被稱爲“人權燈塔”的美國,僅有內華達州的部分地區允許性交易。違法從事性交易將面臨至少1000美元(約合人民幣6384.6元)罰款和30天監禁,其個人信息也將被披露在網站上。

在部分國家,則採取“罰嫖不罰娼”模式,認爲賣淫者是性交易中的受害者,理應對嫖客重罰以減少性交易中的強迫與剝削。

例如,在“浪漫之都”法國,僅對賣淫網開一面,嫖娼和拉皮條的行爲依舊違法,將面臨至少1500歐元(約合人民幣1.1萬元)的罰款。

至於性交易合法國家,反對的聲音也從未平息。

據英國廣播公司報道(BBC)報道,當地時間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羅·桑切斯在公開講話中表示計劃取締賣淫,稱賣淫行業是對廣大婦女的奴役。

聯合國調查報告顯示,西班牙是世界上第三大賣淫中心,僅次於泰國和波多黎各。

1995年,賣淫在西班牙合法化。2016年,聯合國估計該國的性產業價值37億歐元(約276億人民幣)。

2009年的一項調查發現,多達三分之一的西班牙男性曾付費購買過性服務,另一份報告表明,這一比例可能高達39%。

2017年,西班牙警方在反人口販運突襲行動中,發現至少有1.3萬名女性,而其中至少80%在違揹她們意願的情況下,被第三方強迫從事性工作。

2019年3月,現任法國歐洲與外交部長讓-伊夫·勒德里昂與時任瑞典外長的瑪戈特·瓦爾斯特倫在《瑞典日報》發文稱,兩國同意制定一項戰略,以打擊歐洲和全球的販賣人口和賣淫活動。

該文指出,充分的文件記錄和研究證明了賣淫和人口販賣之間存在聯繫,在西歐和中歐的主要妓院中,大約95%的女性來自其他地區或大陸——往往是東歐和非洲。

“有些勢力主張將賣淫合法化。但不管它是否合法,賣淫總是意味着弱勢羣體被迫生活在不人道的處境中。”

該文還表示,法國、瑞典和許多國家立法禁止嫖娼,這項立法有效地減少了人們對賣淫的需求,並使幫助受害者離開賣淫業變得更加容易,“在瑞典,這項立法已經實施了20年,妓女相對較少,販賣人口的發生率也相對較低。”

“沒有人夢想成爲一名妓女。人口販賣的受害者正生活在真正可怕的處境中——21世紀的歐洲!”

可見,很多國家都看清了這一點,一旦嫖娼(賣淫)合法化,某些弱勢的女性羣體將被“商業化”,變成許多人眼中利益的存在。隨之而來的拐賣、綁架、甚至謀殺等“黑色產業”,將會層出不窮。那些共情於李雲迪,想要替嫖娼洗白的人可以消停了。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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