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諮詢:該縣某一選區分配應選代表名額1名,依法提名推薦的初步代表候選人2名張榜公佈後,經舉報覈查其中1名代表候選人被撤下,目前只有1名爲正式代表候選人,該選區的代表選舉工作下一步將怎麼辦?有人認爲,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只能由原推薦者另行推薦1名代表候選人,進行選舉;有人則認爲,該選區無法在已確定的選舉日進行選舉,只能待以後進行補選。

筆者認爲,初步代表候選人張榜公佈後,一般不能隨便刪除,也不能增加,否則都有悖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該縣某一選區初步代表候選人張榜公佈後,被舉報撤下,不知是誰的決定?首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選舉委員會無權決定;其次,有關機關、組織也不能違法干涉。筆者認爲,對於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代表候選人,有關機關、組織可以責令或勸其主動退選,提名推薦者也可以撤銷推薦,這樣合乎法理。

初步代表候選人被撤下後,能否再另行補充推薦作爲正式代表候選人呢?筆者認爲,不能!

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兩級劃分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過程中,有嚴格的法定時限。即由選舉委員會依法確定選舉日(選舉法第十一條)後,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張榜公佈(第二十八條),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張榜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張榜公佈(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上法定時限不能違背,否則違法。

諸如該縣某一選區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已依法張榜公佈了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這之後無論出現什麼情況,都不能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因爲,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必須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否則,就有悖法定時限。

在縣鄉兩級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法定差額是“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選3人,候選人不得少於4名,5名、6名也可;應選2人,候選人不得少於3名,4名也可;應選1人,候選人不得少於2名。

如果某選區代表候選人被撤下1名,下一步選舉工作怎麼辦?筆者認爲,如果4名初步代表候選人,應選3名,特殊情況撤下1名,下一步可以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改應選2名,確定3名正式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如果3名初步代表候選人,應選2名,特殊情況撤下1名,下一步可以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改應選1名,確定2名正式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但是,如果2名初步代表候選人,應選1名,特殊情況撤下1名,下一步將無法進行差額選舉,只能由選舉委員會重新確定選舉日進行選舉。這樣的推遲選舉日進行選舉,應按正常選舉程序操作

綜上所述,諸如該縣某一選區應選代表1名,初步代表候選人被撤下1名,不能另行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進行補充;應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推遲該選區的選舉日,依照法定時限重新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張榜公佈選民補正榜,十五日以前張榜公佈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七日以前張榜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新的法定選舉日依法進行投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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