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資格審查是對當選代表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確認的手段,也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履職開展工作的法定條件。法律性較強而且意義重大。然而長期以來,對代表資格疏於審查的現象較爲普遍。有的認爲,屆初對代表資格審查很麻煩,要審查代表選舉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規定,有那麼多的選區、那麼多的程序,會前就那點有限的時間哪能審得清楚;對於屆中例會前的代表資格審查則認爲很簡單,原有代表總數減去遷出的、死亡的、辭職的、罷免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再加上補選的,就是應出席會議的代表數。這兩種認識導致一個後果:簡單“加”“減”,粗略審查。具體表現在審查過程中出現的三個薄弱環節,亟待着力加強。

一是對換屆選舉當選代表當選合法性的審查是一本“糊塗賬”,多爲“囫圇吞棗”式地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對此,應將審查“觸角”向前伸展,融入代表選舉的全過程,以減輕後期審查的壓力。以往對換屆選舉當選代表當選合法性的審查缺乏主動性,有時僅對有違法投訴的問題查一查。其實,選舉過程中: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候選人是否具備選民資格;3、候選人名額是否符合法定差額比例;4、參加投票的選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數;5、獲得贊成票是否符合法定當選票數;6、選民自主投票、委託他人投票、流動票箱投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7、計票是否合法有效。這七項應作爲重點審查內容。既要做到有投訴必調查,更要充分發揮各級選舉機構主動指導、監督、服務功能,把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結合起來,把全程審查與會前審查結合起來,把選舉工作職能部門檢查與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結合起來,真正讓審查成爲一本明白賬。

二是對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資格終止的審查是一本“馬虎賬”,多爲“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式的不了了之。對此,應嚴格執行制度,一視同仁地依法對待,對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會議代表資格的終止絕不姑息遷就。代表法規定代表資格終止的七種情形:1、遷出或調離的;2、辭職被接受的;3、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4、被罷免的;5、喪失國籍的;6、被剝奪政治權利的;7、喪失行爲能力的。其中六種情形執行到位的情況是好的,唯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的代表資格的終止,失之過寬,馬虎了事。每當審查這種情形的代表資格時,扯皮現象就出來了:這個說託某某捎口信請假了,那個說打電話給某某講過了,涉及人又說“真的說過了。”似乎就不屬於“未經批准”了。其實須確有正當理由,在會前規定的時間內,書面提出請假報告,而且要經過批准纔可缺席會議。即代表法規定的:“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而不是像上述那樣“說過了”就行 了。要建立嚴格的參會代表登記制度,對未經批准的缺席者實名公佈,並談話告誡。對因此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要執行到位,不可遷就。

三是對補選代表當選合法性的審查是一本“空頭賬”,多爲“免檢”式地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對此,負有職責的工作部門不能因爲量小而不爲,更不能因爲事涉領導幹部而失語,應當依法補選、一視同仁。屆中補選代表,尤其是補選縣、鄉人大代表,數量很少,多數情況下是一個選區補選1名代表。而且常常是因爲縣、鄉領導幹部工作調動,補選新調入的領導同志爲代表。佈置補選事宜之後,就幾乎再無人問津。選區說補選當選了,誰都不會有絲毫的懷疑。可往往選區沒有進行任何補選工作,補選成了一本“空頭賬”。其實,對補選代表程序合法性的審查同樣是相當重要的,其審查重點:1、補選代表的選區或選舉單位代表名額是否空缺;2、選民是否進行了覈對登記;3、實行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是否經選民討論確定;4、候選人是否經過選民協商確定並在投票前公佈;5、是否有擠佔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現象;6、參選人數、當選票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7、補選結果是否及時公佈。細緻地將這些環節一一審查清楚,再確認補選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就可以有效地杜絕“空頭”補選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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