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諮詢:該縣某一選區三選二,三名代表候選人均未獲得過半數選票,可否進行另行選舉?還是重新投票選舉?可否暫不選舉?以後如何補選?

筆者認爲,是否另行選舉還是重新選舉,應依法而爲;暫不選舉也行,但要儘快組織選舉,而不是補選。

“雙過半”原則是選民投票選舉人大代表的底線原則。依據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這是第一個過半,決定本次投票是否有效的底線。如:某選區選民總數2000人,至少要有1001人蔘加投票,本次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這是第二個過半,決定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的底線。如:在參加投票的1001人中,至少要獲得贊成票501張,始得當選。以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雙過半”當選原則。

筆者不知該縣某一選區參加投票選舉的人數沒有過半,候選人沒有獲得過半數贊成票;還是未獲得收回選票的過半數贊成票,沒有當選?

如果某選區收回選票(參加投票選舉的人數)沒有超過該選區選民總數的一半;依據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選舉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重新投票選舉。重新投票選舉,可以當日舉行,也可以擇日舉行,由選舉委員會決定。筆者認爲,推遲一兩天沒有關係,但不能拖得太久。

如果是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未獲得收回選票的過半數贊成票;依據上述條款之規定,屬於該代表候選人沒有當選。在這種情況下,依據選舉法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屬於“另行選舉”,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筆者認爲,諸如上述該縣某一選區,三選二,三位候選人均未獲得過半數選票(贊成票),也應該屬於另行選舉的範疇。

另行選舉不同於選舉無效的重新選舉。重新選舉,顧名思義重新再來,與第一次選舉程序一樣。而另行選舉,代表候選人的排列順序不是按姓名筆畫,而是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即:“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爲二人。”(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另行選舉也不同於“再次投票”。依據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因爲,第一次投票,候選人已經獲得過半數贊成票了,再次投票選舉誰贊成票多誰就當選。而另行選舉則不同。依據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有下限規定。

綜上所述,選舉無效需要重新選舉;選票相等無法確定當選,需要再次投票;未選足名額,需要另行選舉。筆者認爲,以上第二次投票選舉,都要依法儘快,不宜久拖不決,更不能整個選區沒有選出代表。

無論是重新選舉,還是再次投票,還是另行選舉,都不屬於補選。依據選舉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選可以等額選舉,也可以簡化程序,而上述幾種情形下的第二次選舉,則不行。諸如上述該縣某一選區未選出人大代表,可以暫不選舉,但要儘快另行選舉;縱然拖了幾個月、半年、一年……也不屬於補選筆者認爲,如果時間拖得太久,則不宜另行選舉,應由選舉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重新確定選舉日,依照法定正常程序進行單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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