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兩則民事判決書,原告爲兩家基金公司,而被告均爲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仔細梳理發現,這背後是一起ABS踩雷事件,恆泰證券也爲其在盡職調查中的失職行爲埋單。

兩家基金公司起訴恆泰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公佈的兩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天弘基金和創金合信基金兩家基金公司分別向法院起訴了恆泰證券。

兩家基金公司主張:

判令恆泰證券公司償還基金公司資產支持證券認購本金及利息,本金分別爲3500萬元和4000萬元,利息以欠付本金爲基數,按照年利率6.3%,從2018年5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判令恆泰證券公司給付基金公司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

判令恆泰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發現,這兩起案件背後是一起ABS合同糾紛事件。

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10月9日,慶匯租賃有限公司作爲出租人、買受人,與咸陽鴻元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回租)》,約定慶匯租賃以5億元的價格購買鴻元石化的設備,然後再將上述設備出租給鴻元石化使用,租賃期限爲36個月,租金爲5億元,年租賃利率爲8.5%。鴻元石化以其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採購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爲前述《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質押擔保。

此後,慶匯租賃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請求權和其他權利及其附屬擔保權益一併轉讓給恆泰證券,由恆泰證券設立“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證券。

2017年4月20日,天弘基金與恆泰證券簽訂《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約定天弘基金認購面值3500萬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天弘基金向恆泰證券支付認購款3500萬元。同日,創金合信基金也與恆泰證券簽訂認購協議,認購面值4000萬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

ABS踩雷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12月25日,恆泰證券公告稱,鴻元石化實際控制人李永璽失聯,鴻元石化已停產整改。由於鴻元石化資產處於查封狀態,應收賬款質押緩釋措施存在無法實施的可能。

2018年1月3日,恆泰證券曾就中石油蘭州分公司與鴻元石化的業務合作及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向中石油蘭州分公司進行詢證。中石油蘭州分公司回覆稱,鴻元石化與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或者關聯關係,也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涉及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的相關合同等文件上所加蓋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系僞造,其已就此事向公安機關報案。

截至目前,鴻元石化無法正常經營,確定不能清償租金等債務,專項計劃的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措施全部確認爲虛假,兩家基金公司也遭受損失。

盡職調查失職 面臨高額賠償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4月3日,遼寧證監局就曾作出《關於對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認定:恆泰證券作爲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即存在部分盡職調查過程未嚴格執行程序,部分訪談未製作訪談記錄,盡職調查底稿訪談記錄不完整,部分訪談僅有錄音、未經被訪談人簽字等問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爲,恆泰證券在設立專項計劃之前,必須勤勉盡責地對應收賬款及其質押進行充分調查,應向對基礎資產和專項計劃有重大影響的交易相關方,即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和質押人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直接調查。但庭審證據顯示,恆泰證券對應收賬款及其質押的調查訪談過程中未覈實對訪談人員身份,亦未在被調查單位的辦公場所進行訪談。

恆泰證券在《計劃說明書》中關於應收賬款的陳述經前述查明事實認定,其在《計劃說明書》披露的應收賬款信息不真實,恆泰證券盡職調查所得的信息亦不足以使其確信應收賬款及應收賬款質押的真實性,故恆泰證券在專項計劃發行、管理合同成立時關於應收賬款的陳述內容不真實。在該合同成立後,恆泰證券未能依約向兩家基金公司的前手認購人提供基礎資產中包含真實應收賬款質押的資產支持證券,違反專項計劃發行、管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應向基金公司的前手認購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認購本金損失3500萬元和收益損失,向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認購本金損失4000萬元和收益損失。

此前,恆泰證券曾披露公告稱,收到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裁定公司分別賠償創金合信、鑫元基金、天弘基金本金損失(4000萬元、2000萬元、3500萬元)和收益損失。公司已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訴,正在積極進行二審訴訟的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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