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民提名代表候選人,是否限於本選區的選民”,法律對此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爲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8月17日詢問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1998年8月31日答:“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到目前爲止,這一答覆仍然指導着全國各地的換屆選舉。

筆者認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這一答覆,在理論上存在漏洞和瑕疵,也不符合選舉法的規定精神,應該廢止。不是本選區的選民在該選區被選爲縣人大代表不妥。

這是由於,如果不是本選區的選民在本選區可以被選爲縣鄉人大代表,假如該縣的縣委書記在自己工作單位所在的選區進行了選民登記,但在另外10個選區通過正式代表候選人或另選他人的方式都當選爲縣人大代表。當然這種假如在實踐中出現的可能性極小,但只要允許可以選舉本選區以外的選民爲縣人大代表,理論上就應認可這種假如情況的出現也是合理合法的,就應認可且接受這種依法選舉的結果。

假如出現這種情況,由於代表名額是依法分配到各選區的,也就是說10個選區選出的10名人大代表都是同一個人,人大代表可以以1當10嗎?這樣的結果當然又是不能接受的。出現這種既要接受又不能接受的尷尬情況,是允許選舉本選區以外的選民爲代表候選人造成的,顯然違背了選舉法的本意,也是選舉法不想看到的結果,因而不妥。由於在實際選舉過程中,往往只是在一個選區選舉本選區以外的選民爲代表,人們往往忽視了其背後存在的理論問題。

再者,不是本選區的選民在該選區被選爲縣人大代表也不利於代表法的貫徹落實。這是由於代表法第四、六、二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應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保持密切聯繫,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不是本選區的選民在該選區當選代表顯然不利於履行上述這些與本選區有關的代表職責。

在換屆選舉時,縣委往往推薦縣直機關有關人員作爲縣人大代表候選人到鄉鎮參加縣人大代表的選舉,筆者認爲,如果推薦某人到某鄉鎮的某選區參加選舉,就應把其選民關係遷入該選區,使其成爲該選區的選民,併到該選區參加投票選舉,這樣就能從理論上規避上述存在的問題。當然,推薦到哪一個鄉鎮哪一個選區應慎重對待,不能隨意。筆者認爲應推薦到與該人有關聯的選區進行選舉,以便當選代表後能依法履行與選區相關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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