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電商平臺售貨,勿忘繳納印花稅

來源:每日稅訊

本期議題

通過電商平臺售貨,勿忘繳納印花稅

問題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很多企業通過入駐或自建電子商務平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貨物。用戶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貨物下的訂單,沒有實物形態,是否屬於購銷合同,企業是否繳納印花稅?

分析

  一、電子訂單屬於合同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爲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合同的書面形式。

  

  因此,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貨物,用戶在平臺提交訂單成功,該訂單屬於合同。

  

  二、電子訂單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屬於應稅憑證,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由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貨物提交的訂單屬於購銷合同,企業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用戶在電子商務平臺提交訂單成功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三、電子訂單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電子訂單印花稅計稅依據爲訂單所載金額。用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下訂單,訂單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爲計稅依據。

  

  需要注意的事,電子訂單如果除了載有貨物購銷業務,還有其他經濟事項的,購銷業務和其他經濟事項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優稅智雲稅務諮詢邱曉玲分析:

  一、印花稅法實施後,電子訂單仍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指明合同是指“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因此,電子訂單也是應稅合同,應該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二條第(八)款規定,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徵印花稅。

欄目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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