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經查,上述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爲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隨着反壟斷執法的深入推進,企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不斷提高,主動梳理和報告以前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並積極配合調查。本次公佈的案件均爲過去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案件數量多、涉及企業廣泛、交易時間跨度較長。依法處理未依法申報案件,既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維護反壟斷法權威,不斷優化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又能有效督促企業提升合規意識和能力,推動企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108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豐臺區鳳凰嘴街3號院1號樓

當事人:上海雲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黃浦區蒙自路207號13號樓419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8月12日對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雲鑫)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一方:中華保險。2006年在北京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保險主營業務包括投資設立保險企業、監管控股投資企業的國內國際業務、投資和諮詢業務等。2016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人民幣(幣種下同)。

合營另一方:上海雲鑫。2014年在上海市註冊成立,是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最終控制人是(略)。螞蟻集團主營業務包括數字支付與商家服務、數字金融科技平臺以及創新業務等。2016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爲(略)、(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6年12月29日,合營雙方簽署交易協議,成立農聯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聯中鑫),其中,中華保險持股60%,上海雲鑫持股40%。2017年3月13日,農聯中鑫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7年3月,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設立合營企業農聯中鑫,分別持股60%、40%,取得農聯中鑫的共同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6年中華保險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爲(略);上海雲鑫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爲(略)、(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3月13日,農聯中鑫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分別給予中華保險和上海雲鑫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中華保險0000002102114990,上海雲鑫0000002102115001。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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