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選舉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要求,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法律之所以規定和要求,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即不允許產生“兩地代表”。是因爲:

一是公民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違反了選舉法平等的原則和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享有一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要求,與選舉法、代表法關於“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的規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過直接選舉或者間接選舉出來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必須反映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當兩地的利益發生衝突時,不利於切實代表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利益。三是我國實行兼職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託行使國家權力,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責任重大,身兼“兩地代表”無法保證代表依法履職。

那麼,在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過程中,如何防止和避免產生“兩地代表”?如果不慎出現了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爲,爲防止產生“兩地代表”,一是要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做好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工作,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儘量不要提本選區或選舉單位以外的選民爲代表候選人,以免兩個選舉單位重複提名推薦;二是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被提名推薦或當選代表的情況,以便選舉組織依法處理,也使選民瞭解情況,慎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三是對於已經當選的“兩地代表”,要按照代表法關於代表辭職的規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辭去其中一個職務。如果代表拒不辭職的,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原選區可以啓動罷免程序予以罷免,或者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解除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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