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文明確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爲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爲的。

  (二)因確定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爲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爲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爲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爲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覈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附件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申請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爲,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中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

  四、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十)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附《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1.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2.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1月15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爲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近年來,稅務系統持續推進納稅信用建設,良好的納稅信用已經成爲納稅人的重要“資產”,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爲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積累納稅信用,2019年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以下簡稱《修復公告》),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爲,及時挽回信用損失,得到了廣大納稅人歡迎。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進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繼續擴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有效銜接納稅信用評價與“首違不罰”制度,有力落實《指導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以下簡稱《優化營商環境意見》)等文件要求,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關於擴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

  (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情形。《公告》所指納稅信用修復是對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級別的修復。此前《修復公告》已對19種發生頻次高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爲,明確了相應的修復條件和修復標準,各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均可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及時挽回自身的信用損失。在此基礎上,《公告》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爲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對於符合《公告》第一條所列五種情形的企業,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等條件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時間從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起開始計算,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後再次出現其他失信行爲記錄的,該時間需重新計算。符合《修復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爲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二)關於納稅信用修復程序。《公告》明確,企業符合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或直接判級方式確定的最新的納稅信用級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後,將根據《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對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分值或狀態進行調整,重新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並反饋納稅信用修復結果。完成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爲D級的,不再受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限制,並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三、關於支持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

  2021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優化營商環境意見》,明確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後,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公告》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意見》精神,細化了破產重整企業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適用的修復標準,進一步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幫助企業儘快走出困境。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後,可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對於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30日內糾正”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對於部分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的嚴重失信行爲,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條件限制。相關指標已在《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中用※進行標註。

  四、關於銜接“首違不罰”制度

  “首違不罰”體現了對納稅人輕微違規行爲的容錯原則,爲保持相關政策規定的銜接,《公告》明確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五、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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