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康美案”的一審判決,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康美”,600518)公告稱將不予上訴。

11月23日晚間,*ST康美髮布公告稱,公司對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不予上訴。同時,公司將積極做好與廣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資者的溝通工作,妥善安排訴訟相關事務。

11月12日,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案”一審判決落槌,*ST康美被判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約24.59億元。

截至11月23日收盤,*ST康美收報4.66元/股,漲4.95%。

具體來看,*ST康美公告表示,2021年6月4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產重整,並於同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對上述判決向債權人委員會發出通知,就是否對一審判決上訴提請債權人委員會予以表決。

公告稱,截至公告日,債權人委員會已經表決同意對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不予上訴。

據瞭解,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ST康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託。

4月8日,投服中心向廣州中院申請轉換爲特別代表人訴訟。

4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發佈公告,同意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後,廣州中院於11月12日開庭宣判。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實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廣州中院委託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損失,以“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損失測算後受損投資者52037名,損失約24.59億元。判決認定該損失由*ST康美向投資者予以賠償。

此外,判決特別明確了各被告尤其是實控人、時任董監高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具體而言:

承擔100%連帶責任的有:康美藥業實際控制人馬興田、許冬瑾,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邱錫偉,財務總監莊義清,職工監事、副總經理溫少生,監事、獨立董事馬煥洲和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夥人、簽字會計師楊文蔚。

承擔20%連帶責任(約4.92億元)的有:董事馬漢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監事會主席羅家謙、監事林國雄、副總經理李建華、副總經理韓中偉、副總經理王敏。

承擔10%連帶責任(約2.46億元)的有:兼職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

承擔5%的連帶責任(約1.23億元)的有:兼職獨立董事郭崇慧、張平。

據悉,該案是《證券法》2019年修訂後全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1月12日發佈的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判決答記者問中表示,相關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過多種手段並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後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爲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於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證監會當時稱,下一步,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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