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滦州农商行信审评估存疑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郭建杭 北京报道

针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合规建设,监管层曾三令五申要求银行对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以确保业务管理条线中的第一道防线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

然而《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期注意到,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州农商行”)的一笔已到期的数千万元贷款,由于债务人的贷款抵押物出现买卖纠纷而被以经济犯罪立案侦查。

与该案相关的当事人对记者表示,“目前这笔贷款的几位借款人,以及当时涉及到这笔贷款放贷的信贷人员,已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交到滦州公安局。滦州公安局按照程序已刑事立案,立案原因是经济犯罪,目前都已移交滦州检察院。”据了解,目前的审查结果仍未确认。

对于目前涉及到该笔贷款的信贷人员被立案调查等情况,滦州农商行法定代表人郑万广未正面回应,仅对记者表示,贷款发生在自己调任滦州农商行之前,目前对这笔贷款的实际情况不了解。

抵押物爆出买卖纠纷

银行将未付清全款的商铺作为抵押物,放贷超4000万元。又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且抵押物还面临买卖纠纷的同时,为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银行监事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以3000万元价格获得商铺的债权。在这一复杂操作背后,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信审是如何做的?

公开信息显示,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11月, 2017年10月更名为滦州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1月至2020年期间法定代表人为王福良,2020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万广。

回顾这笔贷款的情况可知,2012年,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公司”)开发了滦县步行街。滦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在2012年11月购买了步行街中共计7918.33平方米的楼房和基础设施,双方以800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付。

买卖双方在2012年1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随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及2013年、2014年的分期购房款,剩余超3000万元购房款尚未支付。2014年,购房人要求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自己名下。鹏诚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他们要拿房子做抵押贷款还钱。他们表示用房本和土地证去银行抵押贷款后,用贷款资金偿还剩余的购房款。”

随后,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以尚有未结清房款的商铺做抵押,在本地银行进行贷款,但随着贷款到期无法按约偿还,银行的抵押物面临买卖纠纷。

2017年,鹏诚地产和顺达商贸6位股东就商铺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庭。彼时法院认定事实为,“原告(注:鹏诚地产)同意被告领走2号、3号、8号商住楼房本和土地本到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2014年应付的购房款1452万元。”当事人向记者表示,“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抵押了以上房产后,获得5400万贷款。”

但随后事情出现了变化。6位购房人作为股东的顺达商贸因为业务扩张等原因,自2017年开始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拖欠供应商钱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问题陆续暴露。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顺达商贸已出现104个被执行信息。

换言之,顺达商贸及6位股东目前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以及商铺的剩余购房款。而顺达商贸在资金问题全面爆发出之前,或已有苗头出现,按照滦州农商行的信审标准来看,当时对于这笔贷款的审核结论是怎样的?是如何评估借款企业的风险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当事人出示的文件显示,目前顺达商贸的涉及该贷款的股东已因经济犯罪被立案调查。同时,上述相关当事人告诉记者,“滦州农商行负责发放顺达商贸这笔贷款的信贷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顺达商贸的贷款发放之前就已出现贷款逾期,借款企业的经营数据,购销合同都系伪造。”

对于这一表述,记者未得到滦州农商行的正面回应,但郑万广未否认滦州农商行涉及该贷款的信贷人员被调查一事。对于这笔贷款的目前情况,仅对记者表示,“目前涉及到顺达商贸的这笔贷款虽然已经逾期,但其抵押物已经可以覆盖贷款,通过处置抵押物可收回。”

但对于目前抵押物存在的买卖纠纷等问题,对方未回应,仅表示“当时这笔贷款手续合规”。

贷前调查情况如何?

按照惯例,银行发放贷款无法收回后,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债权,判决书则成为银行处理并确认坏账的依据,银行据此可以规避追责。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滦州农商行起诉顺达商贸的贷款逾期;2020年10月,滦州农商行申请执行顺达商贸6位股东4000万元。

目前,对于滦县顺达商贸的这笔逾期债权的执行进展对方未回应。前文所述当事人告诉记者,目前在银行抵押的房产目前没有拍卖出去。

根据法院判决要求,顺达商贸的6位股东还需偿还鹏诚公司购房款本金以及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付违约金。

针对债务人顺达商贸和6位股东的两起欠款,银行要求执行这笔贷款的担保和抵押物之前,顺达商贸6位股东的购房买卖债权曾有过一次转让。

当事人告诉记者,“银行要求将顺达商贸6位股东购房欠款的债权转让给银行股东,但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没有如约支付转让款。”

当事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显示,2020年8月,甲方菅志承(注: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与乙方吴海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顺达商贸六位股东拖欠的步行街商业房购房款3852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3000万元债权转让金。

当事人告诉记者,乙方吴海明为滦州农商行的个人股东。天眼查显示,吴海明为滦州农商行监事,通过持股的滦县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唐山市屹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滦州农商行,最终受益股份为2.645%。

此外,前文所述当事人认为,滦州农商行对于贷款的资金用途有监管责任,但在借款人顺达商贸获得贷款后,并未将贷款资金如约用于商品购销,生产经营中。

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了解到,为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农商银行普遍会通过自然人担保或抵押物抵押方式发放贷款,作为覆盖风险敞开的第一道屏障。如果担保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有瑕疵、高评高估等现象,势必会让抵押担保物形同虚设,成为事实上的“三无”贷款(无信用、无担保、无抵押)。任何一笔贷款的发放均需要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的真实情况是贷款是否发放,发放多少,以何种形式发放的基础,也是风险防控的第一步。

根据此前滦州农商行方面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5日,滦州农商行各项存款余额181.02亿元,较开业之初增加50.7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01.12亿元,较开业之初增加29.33亿元;资产总额207.54亿元,较开业之初增加36.47亿元,存、贷款市场规模分别达到县域41.06%和55.07%。涉农贷款余额50.69亿元,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3.28亿元,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均占全部贷款总额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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