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欒曉娜

日前,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12月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房管局瞭解到,修訂後的《細則》增加了非滬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要求、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主體,並進一步規範了信用懲戒相關工作。

據介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後管理實施細則》(滬府辦〔2016〕78 號)有效期已屆滿。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經會同市發改委、市規資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城管執法局和相關區認真研究,現完成了《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並報請市政府同意後重新發布。

本次修訂,總體維持了《實施細則》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重點是根據當前共有產權保障房供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原文件中與現行做法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

一是增加非滬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要求。2018 年開始實施的本市非滬籍共有產權保障房,在供後管理上與本市戶籍共有產權保障房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滬籍家庭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後不得購買商品住房;購房人購房後五年內如需轉讓個人產權份額的,回購主體爲組織分配供應區的住房保障機構;五年後在取得本市戶籍前不得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上市轉讓,但可以將共有產權保障房個人份額轉讓給其他非滬籍對象。本次修訂主要補充完善了上述內容要求。二是增加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主體。近年來,爲適應城市管理集中統一執法改革要求,本市已將共有產權保障房行政處罰事項移交城管執法部門,爲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 26 號)基礎上,出臺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試行)》(滬城管規〔2020〕3 號),進一步細化了共有產權保障房供後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增強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訂對相關行政處罰主體等內容作了調整和完善,並在聯合發文單位中增加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三是進一步規範信用懲戒相關工作。《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 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 49 號)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失信懲戒需嚴格以法律、 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爲依據。根據上述要求,將相關信用懲戒內容修改爲“購房人、同住人、房地產經 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相關失信 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實施細則》其他內容無重大實質性修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