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反映:該縣一新當選的縣人大代表,在代表資格審查確認之前,涉嫌紀律作風方面問題,被縣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諮詢: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這一新當選代表的資格審查是否可以不通過,縣人大常委會可否不確認其縣人大代表資格?有人認爲,既然涉嫌紀律作風問題且紀檢監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應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能審查確認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有人則認爲,只要有被選舉權且當選不違反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先確認其當選代表資格有效,至於涉嫌紀律作風方面的問題,等待結論出來再依法處理,一碼歸一碼。

筆者認爲,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依法審查當選代表資格,人大常委會應依法確認當選代表資格;諸如在審查與確認的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介入對個別當選代表的調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瞭解覈實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三個“是否”是對當選代表資格審查的法定範疇。2015年選舉法第六次修正,特別增加條款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爲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因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按照三個“是否”的法定範疇,對當選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提出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的審查意見。

那麼,諸如當選代表被發現有紀律作風方面問題,是否屬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的範疇呢?筆者認爲,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關於涉嫌紀律作風方面的問題,有可能涉嫌違反黨紀政紀,也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何況只是涉嫌;但是,這些都不是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的範疇,何況還處在介入調查沒有結論階段。

針對當選代表被介入調查,其代表資格如何審查與確認?筆者認爲,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要了解覈實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一)如果是涉及三個“是否”範疇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的審查意見,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確認其“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如果涉及三個“是否”範疇的問題一時難以覈實清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某一當選代表資格延遲確認的審查意見。

關於延遲確認個別代表資格,2015年中央18號有明確。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8號)中明確:“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覈實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者當選無效的意見。”

(三)如果不涉及三個“是否”範疇問題的調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不宜直接提出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的審查意見。諸如被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某一新當選代表涉嫌紀律作風方面問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相關機構應與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溝通妥善處理

違紀違法事實清楚,不符合代表的基本條件,可建議有關機關組織責令其引咎辭職;這樣一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審查其當選代表資格有效的同時,提出其辭職代表資格終止的審查意見。

新當選代表不承認諸如紀律作風方面違法違紀的,或拒不辭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不能因此事尚未覈實清楚直接提出其當選無效的審查意見,也不宜延遲審查,只能先審查通過;否則,有悖法律中央18號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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