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遛狗僅限凌晨,雲南昭通又現“最嚴限狗令”

如果限制執法者的法律準繩脫繮了,所造成的傷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遠。

遛狗僅限凌晨,雲南昭通又現“最嚴限狗令”

雲南昭通又現“最嚴限狗令”。

近日,“昭陽區綜合執法局”公衆號發佈消息稱,雲南昭通市城市昭陽區城管局發佈通告,規定遛狗只能在凌晨00:00至早上6:00 時段。同時,禁止任何犬隻進入“中心城區主次幹道、背街小巷”等在內的公共區域,還規定犬隻必須戴口罩。此事見諸網絡後引發一波熱議。有網友建議全國推行,但也有網友質疑此舉是否執法過度。

與去年底昭通威信縣發佈的“城區遛狗三次即捕殺”規定相比,雖然沒有那麼殺氣騰騰,但昭陽區“遛狗僅限凌晨”“給狗戴口罩”的要求,還是讓不少人覺得規定過於苛刻嚴厲。儘管養狗亂象正日漸侵佔有序的公共空間,公衆苦“狗患”久矣。但就公共治理而言,這種“一刀切”的管理思維,顯然有待商榷。

城市裏的“人狗之爭”,本質上還是“人人之爭”,即養犬人與其他居民之間的衝突。其中,最爲突出的矛盾,反映在遛狗不牽繩的行爲頻頻惹出傷人、嚇壞小孩等事端。

今年7月,安徽蚌埠徽州宴老闆娘“敢動我的狗,我就給你孩子刺死”的叫囂;9月,河南安陽八旬老人被兩條大型犬咬傷找媒體維權“急哭記者”的艱難……這些極端案例,常常刺痛公衆的神經。可我們依然要清醒地認識到,惹禍的從來不是狗,而是不文明的養犬人,即“狗仗人勢”。

因此,“治狗”實際就是“治人”。“遛狗僅限凌晨”的限制,雖然未針對狗,卻折騰人。更何況這種折騰,顯然超越了正常的執法範圍。無論是《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昭通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皆未限制居民具體遛狗時間。因此,昭陽區城管局的“最嚴限狗令”難免有私自擴大執法範圍之嫌。而對於執法者而言,任意拓寬執法邊界,罔顧法律法規的準繩,過度執法之下難免傷及居民權利。

執法權保持謙抑,執法者懂得剋制,民衆權利纔會得到更好的保障。遛狗不牽繩等不文明行爲確實給市容市貌、居民生活帶來了很多滋擾,但治理的思路絕不應該是把犬隻完全限制起來、乃至驅趕捕殺,也不應該是對養犬人過度的限制和制裁。

養犬人是養犬行爲的主體,也是更多權利的主體。“遛狗僅限凌晨”可以治理不文明的養犬行爲,但對於更多文明養犬的居民而言,豈不是一種“折騰”?爲限制小部分人不文明養犬的行爲,而讓整個市區的養犬人深夜遛狗,又何嘗不是對公共生活的一種侵擾?因此,昭陽區城管局“遛狗僅限凌晨”的規定,恐怕於情、於理、於法都難以站穩腳跟。

養犬人要文明養犬,執法者也得文明執法。依照相關規定,文明遛狗是養犬者的責任;而對標法律準繩、做到依法執法,就是執法者最好的文明執法。越過法律法規的邊界,無論是否能夠根治“犬害”,對於法治而言,都是一種僭越和傷害。

公共治理是複雜的系統工程、是精細的工作,不可急功近利,更不宜使用出格越界的權力手段。只有以法律爲準繩,呵護好每個人的權利,纔是真正呼應民衆訴求、爲民排憂解難的正確途徑。“遛狗僅限凌晨”的魯莽規定,爲治“犬害”限制了遛狗時間,卻也鬆開了法治的準繩。執法寬嚴,當以法律爲準繩。脫離法律法規的範圍過度執法,無論是個人意志使然,還是滿足部分羣體的迫切訴求,終歸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治理“犬害”,無論當地是爲了達成創文創衛的目標,還是爲了還市民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執法者都應該在法律的範圍內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對文明養犬多些耐心勸告、對養犬相關法規多做宣導,其效率雖比不上“一刀切”,卻可以避免矯枉過正、過度執法。畢竟,如果限制執法者的法律準繩脫繮了,所造成的傷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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