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披露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外管罰〔2021〕2號)。 

決定書顯示,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青田支行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4號)附件1《經常項目外匯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田縣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青田支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53296萬元,處罰款人民幣41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爲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覈。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爲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經常項目外匯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八條  銀行辦理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覈。 

銀行可根據個人風險狀況,自主決定審覈憑證的種類、形式以及審覈要點,確保交易真實合規。 

銀行有權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真實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絕。對拒絕辦理的業務,銀行應向個人準確說明拒絕原因及申訴渠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爲原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