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整肅互聯網保險 來源:中國經營網

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互聯網保險新規引發的行業連鎖反應開始凸顯。近日,小康人壽、三峽人壽、富邦財險、信泰人壽等機構相繼宣佈2022年1月1日起,暫停運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今年10月,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所有不符合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業務暫停前夜,有保險經紀公司業務員梳理出新規落地下年金/終身壽下架動態通知,通知上標註將下架產品的名稱、類別和下架時間。

“國內銀行利率大額存單僅3.2%,10年國債只有2.74%。距離全面產品下架,不到一個月時間!年金/增額終身壽險是唯一能鎖定終身3.5%複利的工具。”宣傳文案如是寫着。多種因素合力下,市面上出現了“停售產品”搶購潮。

亂象逼出新規定

嚴監管緣於亂象叢生。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110.8億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13.6%,渠道業務仍佔據主導。

互聯網保險高速發展的另一面是行業亂象頻出。“首付0元”“零首付”等銷售誤導情況和強制搭售頻頻出現。黑貓投訴平臺檢索“互聯網保險”,映入眼簾投訴結果共有1178條,其中不少案例提到,在不知情情況下被投保並被強制扣費、以一元紅包誘導老年人購買保險並開通自動扣費功能等等。

上述背景下,今年10月,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經營門檻、產品範圍及費用控制都有了更爲嚴格的界定。

根據《通知》相關要求,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範圍限於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限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限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也就是說,明年1月1號起,類如萬能險、分紅型、投連型年金險等人身險產品將無法在互聯網上繼續購買。

《通知》還給出了最後限期——所有不符合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

受訪人士告訴記者,近期將繼續有機構宣佈停售部分互聯網保險產品。至於部分保險公司所說的業務“暫停”,有些是強調的是“暫”,公司短暫調整後會轉型上架新的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有些公司實際側重的是“停”,可能會在很長時間內都不再有新的互聯網保險產品上架了。

記者注意到,已經宣佈暫停業務的險企,承諾已經承保的客戶保障權益不受影響,至於何時恢復業務,一衆機構均未提及。

哪些機構能留下?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還對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險企提出了新的門檻要求,同機構償付能力綁定一起。

具體而言,若險企想要申請審批或使用新備案十年期以上的普通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需要滿足的要求則更加嚴格。根據《通知》,險企需滿足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連續四個季度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風險綜合評級也要在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達到A類以上等要求。上述償付能力要求將衆多機構擋在門外。

天風證券非銀團隊認爲,《通知》對互聯網經營人身險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不同險企可經營的產品範圍有所不同。按照新規對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准入條件,其判斷約75%的人身險公司可經營互聯網人身險。但可在互聯網銷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和年金產品的公司僅有20家。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告訴記者,新規監管方向是讓最適合採用互聯網渠道銷售的業務採用互聯網渠道銷售。但是,部分中小保險機構的市場定位中此類業務規模很小,在嚴監管的背景下爲此建立符合監管要求互聯網銷售系統,配備服務人員是不划算的,因此這類保險公司可能會離開。

在李文中看來,新規對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中附加費用率作了明確限制,且中介費中不得支付信息服務費,這就捆住了那些靠佣金和服務費從其他互聯網機構獲客的手腳。“對於部分沒有自己的穩定互聯網客戶資源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而言,將再難以穩定發展相關業務,被迫退出相關領域。”

新規之路引向何方?

12月5日,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公開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表明,金融科技發展有其弊端,會導致金融風險加速傳遞,金融風險的結構也更爲複雜,在互聯網保險方面,提高金融風險的防範能力刻不容緩。

據瞭解,今年10月底,有網友在脈脈上爆料某互聯網公司金融保險業務部門進行了大裁員。爆料內容提到該公司數科保險業務裁員80%,整個大保險只留下30人收尾。

業內擔憂,在拆彈互聯網保險金融風險的同時,是否會發生其他的連鎖反應?

“部分市場主體過去比較依賴於互聯網保險銷售,受新規衝擊,接下來這塊業務可能會發生斷崖式下降,短期之內或許會帶來一些流動性的風險。”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儁生告訴記者。

李文中持有類似觀點,在其看來,在新規之下,幾乎所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業務規模將明顯下降。對於多數保險公司而言將會加強發展線下渠道來減輕新規的影響;對於過去過度依賴互聯網渠道的保險中介機構而言影響會更大,很難在短期內有好的應對辦法,裁撤相關部門和崗位以減少支出成了當務之急;由於互聯網保險業務將大幅減少,費用支付受到嚴格限制,一些靠爲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產品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也會受到波及。

“不容忽視的是,新規大幅提高了保險公司准入門檻,相當多的中小主體不能繼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客觀上限制了一些主體通過互聯網保險探索差異化的渠道發展戰略與商業模式。”朱儁生拋出這樣的擔心。

朱儁生直言,新規規範互聯網保險佣金比例,要求建立全業務回溯機制,以及具備線下的服務能力,這將會影響到互聯網保險渠道目前的商業模式。未來互聯網渠道將變革高價獲取渠道和流量的模式,更關注開發和留存客戶。當然,這也意味着互聯網保險銷售需要更專業的線下銷售人員配合,這也將增加市場主體的成本。

西部證券分析師羅鑽輝表示,新規可能致使互聯網保險業務短期受到一定衝擊,中小險企受限於服務能力及經營範圍,將面臨一定發展困境,但長期來看,高門檻疊加細規範與嚴監管,將利好業務佈局完善、定價能力較強的龍頭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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