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资管业协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试行)》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12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规则》)。《自律规则》对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障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自律规则》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披露规范及内容要求、工作机制、自律管理与自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审慎客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成熟一项,披露一项”,树立“一次通过”意识,杜绝“带病披露”“闯关披露”等现象,切实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披露规范及内容要求方面,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论证、评估、决策、披露管理等程序和机制,确保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出具明确合规意见与结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客观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根据监管规定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制度体系、系统建设、运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发表清晰、明确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三是工作机制方面,协会发现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其他疑问的,履行相关程序,采取自律措施,并报告银保监会。协会建立并完善材料接收、查验核实、信息反馈、跟踪监测等工作流程机制,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透明的自律措施决策和实施机制,确保自律措施实施及自律管理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自律管理方面,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对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开展自律管理,对投资管理能力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重大事项披露信息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五是自律服务方面,明确协会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信息披露系统建设等基础服务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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