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董“大逃亡”帶火董責險,保險會是董監高們的“護身符”嗎?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日前,A股首例集體訴訟——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一審結果出爐。根據判決,康美藥業要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約24.59億元。除了由康美藥業以公司主體承擔賠款,其實控人、時任董監高也被追責。

5名時任兼職獨董被判分別承擔5%~10%的連帶賠償責任,賠款額合計高達3.69億元。

這給市場帶來極大震撼,隨即,上市公司掀起董監高成員“辭職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公告部分董監高成員辭職,其中不乏光明乳業、萬潤股份、木林森等知名企業。

作爲新《證券法》正式施行後對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首次實踐,“康美案”一審結果曝光後,“董責險”(注:即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再度走到“聚光燈”下。

11月12日以來,就有包括華能水電(600025.SH)、昆藥集團(600422.SH)、昊志機電(300503.SZ)、富信科技(688662.SH)在內的多家上市公司均披露擬購買董責險的公告。《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從多家險企瞭解到,在康美藥業一審判決落地後,董責險迎來了一波諮詢高峯。僅平安產險一家,就在5個工作日收到超過50家上市公司的採購諮詢。 

董責險是什麼?能成爲上市公司獨董的“護身符”嗎?有了董責險“兜底”,董監高是否就可以“坐當花瓶”,投資者的利益應當如何保障?

董責險“火出圈”,超650家A股上市公司投保

“在康美藥業的審判結果出現後,董責險確實迎來了一波諮詢高峯,需求來源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的高管羣體,其中以獨董、董祕、證代的需求尤爲突出。”有險企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從問題角度看,投保人比較關注“董責險具體保障的內容”“像康美藥業這種財務造假的主觀故意行爲,是否可以通過保險承保”“如果投保了董責險,哪些人羣可以得到保險的保障”“董責險是否需要記名投保”“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是否有賠付優先級,每個高管賠付比例如何確定”等。因董責險採購需要一定的週期、近日來諮詢的客戶仍在溝通中,不過大部分已明確了購買意向。

所謂董責險,全稱是“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它針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在履行管理職務或僱員職責時,存在因不當履職行爲損害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而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進行承保。

董責險不是一個新險種,引入中國市場已有20年,但在國內的覆蓋率與國外相比仍然不高。

公開資料顯示,2002年誕生A股第一張中文保單。2002年1月,平安與美國丘博保險公司聯合推出我國首個董責險,並將其送給萬科董事王石。2006年,《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鼓勵大力發展包括董事責任險在內的責任保險。

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除全面引入註冊制外,還新增了投資者保護章節,更加重視個人追責,大幅度增加違法成本,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和違規主體的責任追究。越來越多上市公司把董責險當成了“標配”。

2020 年4月,瑞幸咖啡造假案的發生,讓董責險“火出了圈”,完成了一波市場普及。這一次康美藥業造假案,給市場帶來極大震撼,讓董責險再迎小高峯。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12月7日,今年已經有170家A股公司發佈了購買董責險的相關公告。不過,購買董責險不是必須要單獨公告,且此前已購買的公司不會每年進行披露,因此,實際購買董責險的企業數量更高。

平安產險方面提供的數據顯示,近兩年依託於新《證券法》落地及瑞幸咖啡案的出現,董責險在A股上市公司中的覆蓋度呈現明顯且快速的上漲趨勢。諮詢數量也持續維持高位。自2020年至2021年10月間,新增投保上市公司300餘家,整體投保率提升超過50%。截至2021年10月底,市場已有約650家A股上市公司投保,投保率約爲15%。

“將軍的頭盔”不是違法的“護身符”

“董監高責任保險對獨立董事有一定的保護作用。”12月1日下午,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劉姝威在朋友圈發文,對董責險表示肯定。

董責險素有“將軍的頭盔” 之稱,其一大好處就是讓董監高免去後顧之憂,一些過失行爲所導致的連帶賠償責任,可由保險公司來理賠,這樣有利於吸引高素質人才來擔任董監高。

不可否認的是,獨立董事在公司日常經營中參與程度較低。身爲獨董,雖然不參與造假,但“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且已簽字,應承擔責任”,也會被法院酌情判令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主流企業獨董年薪從3.5萬元到24萬元不等,與其所需面對的風險嚴重不匹配。

如在康美藥業案中,可以看到獨立董事均以“無法發現虛假陳述、已勤勉盡責、不知情、無動機、監管處罰與投資者損失無因果關係”等作爲抗辯理由,但是法院最終以“雖未參與造假,但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且已簽字,應承擔責任”來判決。

因此,雖然在一定情況下,董責險能夠轉嫁公司“董監高”們的賠償風險,但對於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爲,董責險則不予賠償。

有業內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指出,針對董監高的具體保障適用,市場標準的董責險保險條款當中均會有一個核心條款,叫作“可分性條款”,主要用於判斷故意違法行爲的適用性。標準的董責險條款不適用於知情及故意參與造假等人員。保險法第四條同時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銀保監會在2020年12月發佈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也註明了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

“而針對不知情或未參與造假的,董責險應把其作爲單獨個體,與參與造假者區分對待,持續爲不知情或未參與造假的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失提供保險保障。”該業內人士表示,董責險保險條款當中的可分性條款應同樣以監管處罰決定書、法院民事或刑事判決書或被保險人自認等作爲判定標準。

“董責險在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幾乎是標配。”對外經貿大學教授王國軍此前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介紹,“因爲董監高責任險可以鼓勵董監高大膽創新,不要因爲可能存在民事賠償責任而畏手畏腳,不敢做那些對公司好,但董監高個人可能承擔經濟風險的事情。不過,如果董監高在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董監高惡意欺詐造成的,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保險不鼓勵惡意欺詐,不鼓勵犯罪。”

不過,並不是所有投保董責險的上市公司,都願意公開投保信息。

11月22日,深市創業板上市公司開山控股集團(開山股份,300257.SZ)發表聲明,對此前(11月18日)辭職的獨董史某某進行譴責。聲明中稱,“康美藥業”事件一審判決公佈後,(史某某)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去獨立董事職務的報告後,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

甚至不投“董責險”,也成爲一些上市公司的“勳章”。

12月1日,針對投資者“公司有沒有一直爲獨董們投保董責險”的提問,科大訊飛(002230.SZ)就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獨董風波”對公司董事會成員無影響,公司獨立董事穩定,未投保董責險。 

數十萬元保費撬動上億元保額,

費率水平明顯偏低

在董責險“火出圈”後,其價格也成爲市場關注焦點。

通常情況下,每單董責險都需“量身定製”,保險公司在覈保和釐定董責險費率時務必考慮全面,例如上市地點、司法管轄、所在產業情況、市值、賠償限額、企業過去幾年的財務報表、內控機制、董監高資歷等。

記者從業內獲得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已採購董責險的上市公司中有超過50%的最高保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下。在新《證券法》施行後,2020年全新採購董責險的上市公司中有70%已經將其保障額度提升至5000萬至1億元人民幣。

“過去一年中A股上市公司董責險的費率水平較過往年度已出現明顯上漲,部分項目更是有翻倍漲費的跡象。事實上,單純從2020年全市場保費近1億元保費,但有570家上市公司左右已投保這兩個數據看,可明顯看出過往的保險費率嚴重偏低。”平安財險相關負責人稱,所以,上市公司可預期在未來董責險的保險費將會有明顯的漲幅,直到保費達到一個更加合理的水平。

該負責人預計,其間將出現部分保險公司收緊覈保政策、費率上調,甚至退出或進一步縮小承保能力等情況。

另有業內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因康美藥業案的賠償金額巨大,目前的保障額度仍存在嚴重不足。未來A股上市公司投保的保障額度將持續上漲,針對已採購保險的上市公司,應適當地考慮加保;針對考慮首次投保的,則應在其可承擔的對價中,選擇與風險更加匹配的賠償限額,以更好地應對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實際面臨的風險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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