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年底了,未休年假會“過期作廢”嗎?

2021年已經“餘額不足”,很多人猛然想起——今年的年假還沒休呢!再不休就來不及了。可偏偏在年底這個節骨眼上,正是各單位工作最繁忙的時候,確實不是休假的好時機。那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補償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有5天年休假;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有10天年休假;工作已滿20年的,有15天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年假沒休,可以延長到明年再休,到時候把兩年的年假連在一起,但只能跨一年度,把三個年度或三個年度以上的年假攢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年假一般都是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領導、人事部門批准後休假。如果員工沒提,企業一般也不會主動催着員工休假。對於這種未主動申請的年假,人們也大多會認爲,這是員工自願放棄的,怎麼可能會有補償呢?

可事實並非如此,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資,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這個規定還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並且書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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