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12問:居民企業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精選!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摘自《“走出去”稅收指引》(2021年修訂版)

居民企業適用境外所得

稅收政策精選!

&

“走出去”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境外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取得的所得,以及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規定計算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即其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爲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我國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即允許企業用境外已繳稅款抵免其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稅收抵免分爲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業還可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我公司是一家境內企業,2018年取得來自境外A國甲公司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6萬元,該筆收入在A國已繳納所得稅24萬元(適用稅率30%)。請問,2018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我公司適用境外稅額直接抵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爲多少?

答: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在計算適用境外稅額直接抵免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境外所得應爲將該項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還原計算後的境外稅前所得。因此,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應包括在境外已按規定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即境外稅前應納稅所得額。你公司應申報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爲56÷(1-30%)=80萬元。

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國是不是跟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

答:不是的。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並不限於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與我國政府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如在境外國家繳納稅款的稅種名稱與我國不同,企業如何確定境外繳納稅款是否屬於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

答:符合以下條件的稅款,均可確定爲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1)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於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於名稱。

不同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的稱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利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應根據國內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淨所得徵收的稅額。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哈薩克斯坦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號)規定,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於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屬於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

(3)限於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僅限於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4)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是稅收協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於對企業徵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企業在別國繳納的所得稅都能回國進行申報抵免嗎?

答:有些特殊情況是不能回國申報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於錯繳或錯徵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徵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我公司2010年在A國投資成立了一家企業,今年將該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了A國B公司,取得了一筆收入並被該國扣繳了預提所得稅,請問這筆稅款可以在國內抵免嗎?如何進行抵免?

答:該筆稅款可以在境內進行抵免。此類來源於或發生於境外的財產轉讓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繳預提所得稅,可適用直接抵免,按規定計算抵免限額,未超過限額的部分直接從境內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含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的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我公司從A國取得的所得按照A國稅法規定繳納了稅款,但是根據我國與該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該所得應僅在我國徵稅,請問該項稅款可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嗎?

答:該筆稅款不能在境內進行稅收抵免。你公司應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向A國申請退還不應徵收的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境外所得在來源國納稅時適用稅率高於稅收協定限定稅率所多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也屬於上述申請退還的範圍。

我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A,A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B,B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C,C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D,D公司在Z國設立全資子公司E,請問我公司從A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間接抵免時,可以計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可以計算到E公司對應所得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即間接抵免限於符合持股條件的五層外國企業。

我公司在歐洲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從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來源於它以前年度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回國申請稅收抵免時怎麼對應我國的納稅年度呢?

答:企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實現日爲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論該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爲該股息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納稅年度所得計算抵免。

我公司在境外A國、B國分別設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人民幣,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爲10%,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人民幣,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爲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決定將稅後利潤分配回我公司(A、B兩國沒有扣繳預提所得稅相關規定),請問如何就境外繳納的稅款進行抵免?

答:如不考慮你公司經營情況,你公司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來源於A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100/(100+200)=25萬元人民幣。

因此,A國已繳納的稅款10萬元人民幣可以全部抵免。

來源於B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200/(100+200)=50萬元人民幣。

B國已繳納的稅款70萬可以抵免50萬,剩下的20萬元人民幣可在以後年度進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選擇不按國(地區)別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A國和B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300/(100+200)=75萬元人民幣

A國和B國已繳納的稅款80萬可以抵免75萬,剩下的5萬元人民幣可在以後年度進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居民企業A公司中標某國基建工程,A公司將該基建工程分包給居民企業B公司進行工程實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該部分來源於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總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B公司無法取得完稅憑證,請問B公司怎麼辦理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規定以總承包方即A公司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作爲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規定材料。

某居民企業B公司因研發需要直接從境外Y國購進某臺專用技術設備,發生支出2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0萬元,並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在Y國繳納相關稅費6萬元人民幣,在設備進入國內報關時繳納相關稅費8萬元,請問B公司對此項費用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哪些憑證可作爲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所發生的支出,原則上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由於購進境外貨物時,除本身價格外,還伴隨發生一些稅費,故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還應包括相關稅費繳納憑證。B公司可憑境外Y國銷貨商開具的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收據,以及購進貨物所伴隨繳納的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一同作爲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我公司申報2016年境外所得時,採用了簡易方法計算抵免稅額,請問這種情形下是否還能夠適用饒讓抵免?

答:你公司該所得不能適用饒讓抵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的規定,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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