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近期企業所得稅熱點精選4問,速來get!

來源:北京稅務

01

企業僅爲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僅爲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符合財稅〔2009〕27號文件爲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相關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02

問:納稅人爲增值稅獨立納稅、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確定年銷售額時是否需要包括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的銷售額,如果總機構銷售額不符合中小微企業條件,分支機構符合,是否可以適用緩繳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製造業企業的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按照各自年銷售額判斷是否符合條件、是否適用緩繳政策。納稅人爲增值稅獨立納稅、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確定年銷售額時不包括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的銷售額。如果總機構不符合中小微企業條件,分支機構符合條件,分支機構可以適用緩繳政策。

0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請問: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印發)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彙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04

企業所得稅上對工資薪金總額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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