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兩年多後,“滬倫通”即將迎來升級。

12月17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擬對《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指出,自《監管規定》發佈以來,已有華泰證券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託憑證發行並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下稱“倫交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證監會進一步表示,在滬倫通業務開展過程中,市場機構和潛在發行人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對《監管規定》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適用範圍較窄。目前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僅適用於上交所和倫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內外上市公司無法參與。

二是未對融資型中國存託憑證(CDR)作出安排。《監管規定》暫不允許境外發行人境內融資,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

三是持續監管有待優化。在境內外上市公司監管規則和實踐存在客觀差異的情況下,需要對信息披露等持續監管要求作出調整。

四是落實新證券法要求。新證券法實施後,需調整《監管規定》相關內容以符合證券法要求。

據證監會介紹,本次修訂重點圍繞拓展適用範圍、增加CDR融資安排、優化持續監管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修訂前《監管規定》共有30條,修訂後共47條:

第一,拓展適用範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在綜合考慮境外市場發展程度、投資者保護和監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拓展到瑞士、德國等歐洲主要市場。

第二,對融資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資型CDR,允許境外發行人通過發行CDR在境內融資。二是在適用主板市場發行承銷規則的基礎上,參考註冊制板塊,建立市場化詢價機制。三是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並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三,調整財務信息及內部控制披露要求。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人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的,無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可以採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數據計算財務指標。採用其他會計準則的,還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二是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按境外上市地規則對境外發行人內部控制出具鑑證意見。

第四,優化年報披露內容。明確境外發行人沿用境外上市地年報在境內進行披露的,需評估說明其境外上市地年報相關內容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的主要差異,對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是否產生重大影響,並由律師對此出具法律意見。

第五,明確權益變動披露義務。明確持有CDR的投資者按境內規則履行報告及披露等義務,不持有CDR的境外股東按照境外上市地規定履行披露義務,境內披露內容以在境外市場披露的內容爲限。

第六,明確重大資產重組適用規則。境外發行人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以及以現金在境內購買資產的,不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監管規定》修訂後名稱暫定爲《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1月16日。

“滬倫通”即上交所與倫交所互聯互通機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依照對方市場的法律法規,發行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並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同時,通過存託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跨境轉換機制安排,實現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

2019年6月17日下午,“滬倫通”正式在上交所和倫交所啓動。

“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託憑證(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CDR)。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GDR)。

責任編輯:是鼕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