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0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萬和證券存在“三會”運作不規範、內部制度不健全、內部問責力度不足、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管控不嚴、公司債券業務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萬和證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責令萬和證券限期改正上述問題,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爲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對分支機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問責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稽覈審計,保障分支機構規範、安全運營。

分支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及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業務集中運營、集中操作的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覈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爲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1〕14號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三會”運作不規範、內部制度不健全、內部問責力度不足、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管控不嚴、公司債券業務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問題,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你公司應於2022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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