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在执行领域,最高法再次重申严禁超标的查封。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一《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出明确规定,重申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

澎湃新闻注意到,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法院深入推进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在此过程中,最高法院将超标查封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这一《意见》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种财产的,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

与此同时, 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不停止查封。

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直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程序办案,未分清财产情况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从客观方面讲,超标的查封问题很难根治,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债权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会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这些利息一直在不断增长中,执行人员在计算债权额时需要留出一定的“富余”,相应的也需要适当多查封一些财产。二是有些财产不容易确定价值或者价值存在较大波动。比如,对于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具体价值,否则很难预估。三是有些财产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比如,虽然被执行人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额,但由于无法进行分割登记,所以执行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四是查封财产可能会被降价拍卖。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会将拍卖降价因素考虑在内。综合这些客观因素,实践中,执行人员可能会多查封一些财产,但查封的过多,就会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问题。

“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客观上的确比较困难。”何东宁表示,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法院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就是要坚决禁止、零容忍。

在制度层面,何东宁介绍,在2004年的《查封规定》和2016年的《保全规定》中明确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在2019年的《善意文明意见》中,又对这一问题再次重申,并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规则。

比如,明确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查封的不动产能够进行分割登记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分割查封登记。

何东宁表示,前述《意见》再次将严禁超标的查封单独作为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但评估期间不影响查封。

与此同时,在监督管理方面,积极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信访督办等方式,对于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同时,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积极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

此外,在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中,最高法院还把超标的查封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列出超标的查封的具体情形,组织各级法院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排查出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扣冻措施的重点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何东宁说,最高法院还对今年以来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超标的查封信访问题,有的及时立案监督,有的及时对下交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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