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1月14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中提到,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

意見明確,建立健全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長效機制。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中小微企業及時回籠賬款,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

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監管部門密切協作,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執行難綜合治理及源頭治理部分)在機關、事業單位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

推動將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工作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開展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專項執行行動,依法加大失信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適用力度,及時兌現中小微企業勝訴權益。

意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向中小微企業支付賬款,中小微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的以物抵債協議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爲由請求撤銷該協議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明確,依法保障建設工程領域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

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依法審慎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於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爲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爲辦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採取預凍結措施。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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