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市场的“五洋债”案件有了新进展。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五洋债”投资者赔偿工作已进入执行阶段,目前部分执行金额已经划扣至法院账户,相关赔偿款或将很快分配至投资者。案件当事方之一锦天城律所日前也在一篇公告中表示,已经主动履行了部分款项。

“五洋债”赔偿进入执行阶段

“五洋债”作为债券市场高度关注的重要案件,其进展一直各方密切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几家被告进行上诉,202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据测算,有关赔偿总额高达约7.4亿元人民币。

二审判决之后,各方关注的重点集中到投资者赔付等领域。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开始,法院就对涉案主体采取了执行措施。

天眼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都显示,从2021年12月开始,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等都成为了被执行人。比如,德邦证券去年12月以来已经13次成为被执行人,所涉及内容均与“五洋债”有关。

“目前部分执行金额已经划扣至法院账户,相关赔偿或将很快分配至投资者。”有知情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阶段,各家机构之间仍然存在较多争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组织部分投资者和上述四家中介机构(被执行人)召开了执行会议。根据杭州中院的统计,个人投资者债权的执行金额约为6亿元,部分机构投资者债权执行标的约9000万元,累计金额在6.9亿元左右。

但是目前全部资金到位比较困难,德邦证券在会议上提出只能支付2亿元左右,大信会计所给出的额度是4500万,大公国际则称自己工资也发不出,最多支付150万元。最后根据现场协商情况,德邦证券、大信所、锦天城、大公国际在会议上承诺,在1月15日前分别支付2亿元、4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万元。另外,大信会计所可以从保险公司获赔责任险4500万,到位之后大信会计所也愿意将其纳入赔偿。

有意思的是,由于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所承当总金额相对于律所整体而言较小,有建议锦天城一次性付清5%全额从而避免进入执行名单。但是最后锦天城律所仍然出现在了执行名单中。

锦天城遭遇“乌龙”

由于执行信息的披露,锦天城律所还遭遇了“乌龙”, 不得不公告澄清。券商中国记者获得了锦天城1月18日披露的一份《告客户书》。

锦天城律所在该《告客户书》中表示,近期,有部分媒体在未弄清事情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发表锦天城律所被执行6. 5亿元人民币等失实信息,给锦天城律所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事件发生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溯源,发现不实信息源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错把“五洋债”中各家机构的总赔偿额当做锦天城的实际赔偿额,故引起了社会上对于事务所的不实认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表示,根据判决,该所应对“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非部分文章所宣称的“6. 5亿元人民币”(实则为全部损失赔偿金);“五洋债”案件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目前该所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全体业务人员的执业正常有序,持续经营未产生实质影响。

同时,锦天城律所表示,二审判决生效后,该所始终与执行法院保持有效沟通,且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并未出现拒不履行判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表示,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关注,就此事给各位客户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持续高度关注舆情进展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积极应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也将进一步提升事务所的专业化能力,积极防控风险,为各位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执行到位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

“执行到位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赔偿资金尽快到位可以看作是投资者保护的最终胜利。

宋一欣同时表示,五洋案的诉讼时效还没有结束,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如果没有起诉的,应赶快起诉。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所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王雪梅团队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而言,本案的中介机构未受行政处罚,也承担了法律责任。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起诉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判定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此次判决,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灵活框定虚假陈述责任主体实际的赔偿数额,使投资者的合理损失得到有效填补。同时适当“敲打”中介机构,使中介机构尽可能地勤勉尽责,而不是“走程序”的尽职调查。

不过,刘晓安也指出,从中介服务机构的角度而言,中介机构应以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些财务造假案件中,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造假活动因为核查手段等限制无法发现。法院应区分中介服务机构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对其责任进行限定。同时,应根据有关中介机构,主客观过错程度、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与投资损失发生的影响等因素认定其责任大小。

“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连带责任做细致的规定,法院拥有一定裁量权,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可能面临诸多变化。同时,公平合理的赔偿责任,将有效避免中介机构因承担过重赔偿责任而影响经营稳定与金融安全。”刘晓安表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