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码慈善信托共富架构:财产规模同比增三成,浙江备案数领跑全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北京报道 《慈善法》正式实施已5年有余,慈善信托依然在戴着镣铐跳舞。

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773单,财产规模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增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财产规模达5.71亿元,同比增32.48%。

分地域来看,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累计备案168单,位列第一,甘肃省133单居第二;2021年全年亦是浙江省备案数量领跑全国,新增78单,显著超过其他地区。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刘忠祥指出,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断创新模式,开拓了慈善财产来源,促进了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服务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由于还存在认知偏差和制度不完善之处,导致慈善信托没有像所期望的那样迅猛发展,但也有所增长。

盘点2021年,慈善信托领域最为关注的事件便是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及的共同富裕目标与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共同富裕对慈善信托的推动是长远的,眼下更要解决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具体问题,如税收优惠政策等。”某信托公司战略研究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备案数量领跑揭秘

《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共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备案慈善信托,但慈善信托地区之间发展仍不均衡。其中,浙江省备案数量增加78单、甘肃省增加22单,显著超过其他地区。按累计值算,浙江省以168单开始领跑全国,甘肃以133单位居第二,广东、陕西以58、56单分列第三、第四。

那么,浙江、甘肃的慈善信托备案数量何以远超其他地区呢?

一是当地信托公司积极发力。

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来看,注册地位于浙江省的信托公司有5家,位于甘肃省的仅光大信托1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机构获悉,仅万向信托一家,2021年便新增39单,占据了浙江省慈善信托备案总数的半壁江山;甘肃省所备案的慈善信托皆出自光大信托。

截至发稿日,万向信托累计成立慈善信托118单,总规模达10.59亿元;光大信托累计设立慈善信托达134单,资金规模7.8亿元。

谈及2021年的展业新突破,万向信托创新研究部研究室副主任谭蕾向记者介绍称,2021年万向信托的展业重点是与地方慈善总会合作。

“万向信托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制度优势,帮助慈善组织做好资助项目的执行和管理,降低了慈善组织在财务、人力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这种与各地慈善总会合作的模式,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的参与度和认知度明显提升,慈善信托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推广。”谭蕾对记者说道。

光大信托相关人士则向记者介绍称,2021年,光大信托慈善信托重点投向乡村振兴、河南和山西水灾救助、兰州疫情防控等领域,还与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合作设立了全国首个“慈善信托创新实践基地”。

二是当地政策、公司层面支持力度大。

谭蕾介绍称,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共同富裕后,国家和浙江省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慈善信托的发展。

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浙江省发布《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民政厅发布《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杭州市民政局成立“杭州市慈善信托专项改革试点工作”课题组,以促进慈善信托更快更好发展,万向信托也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中。

光大信托相关人士指出,公司层面为支持慈善信托发展,先后成立了慈善信托办公室、出台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据了解,光大信托在2020年还发起设立了公益基金会,形成“慈善信托+公益基金会”双平台模式运营,旨在解决慈善信托的税收难题。

谭蕾向记者表示,当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明确,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成为帮助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

此外,信托公司对该项业务投入产出比的认知亦很重要。

光大信托相关人士称,慈善信托对信托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社会效应;从经济角度来看,慈善信托的长期性和社会公益性会不断地反哺信托公司,树立信托公司的社会品牌和企业形象,带来长期的客户和投资价值。

谭蕾同样认为,一方面,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方式,能够满足捐赠人个性化的慈善需求,实现慈善财产的长期管理和灵活资助,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大众财富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财富群体将慈善纳入家庭财产传承的整体规划之中,发展慈善信托,也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

认知存偏差、政策仍待解

《报告》显示,2021年,共有29单慈善信托进行了信托财产的追加,延续上升趋势,追加规模合计7546.35万元。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在《报告》发布会上分析称,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以后,还愿意追加财产持续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证明了委托人对慈善信托这种新型公益方式的认可。

慈善信托作为《慈善法》实施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慈善方式,其与慈善捐赠一样,都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且慈善信托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信批透明等特征,并接受民政局、银保监局双备案,风险隔离能力更强。

“《慈善法》已经实施好几年了,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但是《慈善法》所确定的慈善信托这个概念依然还未深入人心,理解上存在一些误解和误区。”蔡概还指出,实践当中,有人认为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还有的将其视为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甚至将慈善信托当作金融产品等等,这些都是对慈善信托的误解。

“慈善信托是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不是金融产品,也不是单纯的保值增值的工具。此外,人人都能参与慈善信托,它不是富人的专属。”谭蕾亦强调道。

针对该问题,刘忠祥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的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求。

除了上述认知偏差,慈善信托还面临政策层面的困境。

《慈善法》第45条显示:“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实践过程中,慈善信托的设立均按上述要求报民政部门备案,但税收优惠依旧未享受到。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无法落地是高净值人群参与度不高的重要原因,且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导致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障碍重重。

谭蕾亦向记者提到,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面临登记和税负两大问题。

一是,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该股权过户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股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实务中,我国股权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等)未建立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因此从登记外观及公众认知上,无法直接区分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易造成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产生质疑,公众及企业相关方对公司股权变动造成误解,进而对该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委托人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会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企业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视同销售或转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市场价值大于财产原值,则会产生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个人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也视同转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财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朱英子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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