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深度|從“抱團取暖”到“抱團負債”,被貸款套住的小鎮擔保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侯瀟怡 深圳報道 從古至今,解決農民的信用問題,實現金融服務的下沉都是難題。對於務農爲生,缺乏抵押物和穩定工資收入來源的農民來說,想從風控嚴格的銀行手裏獲得貸款並不容易。

這一困境下,農戶聯保貸款這一金融創新模式應運而生,通過多個農戶之間互擔互保實現增信,解決了缺乏抵押和擔保的難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在2010年前後,這一貸款模式在國內盛行,許多銀行快速落地擴張這一業務,但因爲農戶本身信用資質較差,這一模式很快引起了一系列問題,不少地方因此在短時間內不良激增。

因而近年來,農戶聯保貸款這一模式在國內熱度消退,在很多地方已經被純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所取代。而當今主流的農戶聯保貸款模式裏,銀行爲了更好地控制風險,通常設置了額外的增信擔保條件,也就是需要資信條件更好的擔保人才能審批放款。這一模式在執行中確實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銀行的壞賬問題,但從擔保人的層面看,不少原本信用良好的擔保人,因爲幫助農戶增信而被貸款套住,乃至成爲信用黑戶,陷入了另一重困境。

內蒙古四子王旗烏蘭花鎮的退休教師李泰山(化名)正身處這種困境之中,李泰山的女兒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因爲在2014年給“農戶聯保貸款”做了增信擔保人,2015年因爲借款人失信,李泰山的存款被劃轉,資產被凍結,但父親身患嚴重的慢阻肺,隔三岔五看病的錢都拿不出來,看病只能靠女兒資助。2021年,法院進一步對李泰山下發了限制消費令,無法乘坐高鐵和飛機等交通工具出行,這對原本需往返北京和內蒙看病的李泰山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從“一句話的事兒”到“無人敢擔保”

據李泰山女兒提供的貸款合同和判決書等相關材料,結合李泰山女兒、借款人閆軍(化名),村鎮銀行相關人士等人的陳述,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原了這起案件的始末。

據瞭解,當地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有農戶聯保貸款,三個農戶可以組成一個聯保小組,每戶需要各自找一名“掙工資”的人做增信進行擔保,滿足條件銀行就可以爲聯保小組放款。

李泰山女兒回憶,2014年1月底,一個親戚找到李泰山,說自家親戚閆軍和閆波(化名)和另外1個村民想從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貸9萬元“農戶聯保貸款”,由於資信不夠,需要各自再找一個“掙工資”的人做增信,讓李泰山給閆軍的3萬元貸款做擔保。由於有親戚做中間人,身邊也有不少人爲這種“農戶聯保貸款”做增信擔保人,李泰山爽快地答應了。

2014年9月,貸款到期之後,借款人違約,只有閆軍歸還了3萬元本金,其餘借款人未向銀行還款,銀行因此凍結了閆軍的住宅一套、車輛一部,閆波的住宅一套、李泰山和閆波的銀行存款,並起訴到法院,李泰山此時發現,自己原來是這筆“農戶聯保貸款”的唯一擔保人。

隨後,李泰山多次聯繫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提到自己是極重度慢阻肺病人,近年來多次被搶救,治病花了30餘萬元,存款還要用於看病。要求銀行處置真正的借款人資產,不夠的部分再由自己償還。因爲該筆農戶聯保小組成員爲:閆X勇夫婦等六人,合同寫明是由聯保小組爲其他成員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但銀行並未認可李泰山的協商方案,首先向法院申請執行李泰山名下資產,在2019年至2020年將李泰山7.7萬元存款劃轉至銀行;並在2019年12月6日,四子王旗法院已經下發終結該案執行的裁定書後,於2019年12月23日,繼續劃轉李泰山的30700元,這令李泰山和家人無法接受。

此外,因案件持續7年多,除利息外,還產生了大量罰息,導致目前已合計歸還本息16.6萬餘元,但依然未結清欠款。據21世紀經濟報道瞭解,銀行目前已停止對該筆欠款進行計息,剩餘欠款總額爲3萬餘元。而李泰山及其女兒目前已起訴借款人,但因借款人車輛等資產被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查封,暫無資產可以執行。李泰山還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在終結執行裁定後依舊劃扣其三萬餘元、以及限制消費令等行爲提出複議,目前暫未得到進一步批覆。

李泰山女兒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借款人雖然沒有存款,但其名下明明有房產、車、羊等可執行資產,銀行卻依舊堅持優先執行身患重病的擔保人資產,這令其不能理解和接受。至於銀行爲何優先執行擔保人資產,李泰山女兒告訴記者,此前有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李泰山有工作和工資、存款,執行起來更容易。

李泰山女兒還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在當地較爲普遍,也有其他有公職的擔保人因此被強制凍結和執行資產,而真正的借款人卻未被追索。在當地農戶頻頻失信和擔保人被強制履約的現狀下,“在5、6年前,本地人想找一位擔保人,基本上是‘一句話的事’。如今想在內蒙古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找到一位能給銀行貸款做擔保的擔保人,難度不亞於尋找真正的草原野馬,已無人敢擔保。”她表示。 

模式之爭

在個案之下,四子王旗烏蘭花鎮上從擔保盛行到少有人敢擔保,農戶聯保貸款是否存在共性問題?

李泰山女兒認爲,銀行在流程、風控上存在瑕疵。如,已經認定三位借款人資信評級爲一級,本無需擔保,銀行要求額外尋求擔保並在實際中出現違約,說明其資信評級不準確,實則是將銀行風險轉嫁至擔保人身上;且在貸前審查未盡之責,未發現三位借款人其實並非都有真實借款需求,另外兩位借款人只是幫助閆軍借款,而閆軍又將錢部分借給其妹,導致違約風險加大等。

李泰山女兒告訴記者,根據2000年人民銀行頒佈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農戶聯保貸款由相互之間較爲熟悉的農戶自願組成聯保小組,相互擔保、監督、制約,共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聯保小組之間應該即是借款人又是擔保人,彼此間有利益,而有些地方在執行中變形,進一步拉入非借款人的增信人,進行額外擔保,將高風險轉移至擔保人,甚至出現了很多借款人惡意不還款,擔保人變爲實際還款人的例子,這種模式有不合理之處。

對此,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21是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其對農戶聯保貸款的模式理解有所偏頗。從過去多年金融機構對農戶聯保的實現情況看,過去只有聯保小組間的互擔互保模式盛行,但這種模式更容易出現不還,機構普遍反饋壞賬很高。

此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採訪中獲悉,在農戶聯保貸款下,出現幾家人聯合起來貸更高額度、但實際只有一人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甚至騙貸情況也時有發生。

山東某縣知名企業的財務總監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地之前流行五戶聯保,信用社和農行都有推廣,村上不少村民都有信用證和額度,但是因爲壞賬率太高,這種產品早就不做了。現在都是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從村上情況看,通常貸款的是有經營需求的,一般農戶較少。“聯保貸款盛行時,一個村就有好幾戶騙貸或者跑路,雖然違約者也會上黑名單被追討,但一起參與聯保者也會遭殃,存款、資產都被凍結,有些員工會提出不能發工資到自己名下卡上,因爲有擔保,發到銀行卡上就會被扣走,每年都有員工要求發現金或者把工資匯入親友賬戶中。”她指出。

當地農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當地已經沒有農戶聯保貸款產品,取而代之的純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信用貸款最高額度三十萬,額度審批完全線上化、自動化,不能人工干預,通常需要農戶有一定的流水、資產、經營等相關證明,結合大數據審批和放款。通常來說,能獲得信用貸款的農戶資信情況也較好。

前述監管人士還指出,從這一案例來看,不能認爲聯保模式被機構濫用了,因爲聯保解決的本身就是農戶貸款的可獲得性問題,銀行從風控角度是不想給農民放款的,要解決農民的信用缺失問題只能依靠增信,金融機構的貸前貸後管理是從機構自身風險管理出發的。

他進一步指出,其實並沒有所謂額外擔保的概念,農戶聯保貸款也並沒有所謂的標準或絕對正確的模式,它本身還屬於創新性、實驗性的金融產品,具體條款放款機構是可以自己在合法合規原則下進行調整。農戶聯保的風險主要在於存在借款人不還,擔保人也不還的問題。越是信用環境差的地方,越需要增信,但信用環境差的地方,也最不重視信用,容易出現一人不還 ,一個小組都不還的問題。所以現在聯保貸款的機構會更傾向於做有親屬關係的貸款,增加一些信用成本和契約性。如果沒有聯保與擔保增信,大多數農戶不能滿足信用貸款和抵押的條件,更不能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農戶獲得貸款只會更難。

“這一案件的爭議之處或許在於在強制執行層面,爲何借款人有資產還款卻優先執行擔保人,以及是否影響了重病擔保人的生命權,這是當事人可以與法院、銀行進一步申訴之處。”他表示。

深圳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法律層面看,這一案件擔保關係較爲清晰,銀行層面或有些許瑕疵,但這一產品模式就是普通的擔保貸款,契約合同在法院也已被認定有效,那麼就不太會對履約的結果產生影響。擔保人需要意識到擔保本身承擔怎樣的責任,既然承擔連帶責任,從執行層面通常是誰有錢就執行誰。

核心是解決農民信用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農戶聯保貸款從法律和業務層面或許認定較爲簡單和清晰,但實際中因擔保產生的糾紛頻發,類似李泰山的案例不在少數。《西部金融》一篇文章指出,2012年至2015年間,涉及農戶聯保貸款糾紛的民事案件4708件,刑事案件81件。一審判決結案的民事案件佔98.94%,二審判決結案的民事案件佔0.97%。且結案的也並不意味着已得到妥善處理。

尤其農戶聯保貸款本身就是極度下沉的三農產品,當地普遍收入水平不高,擔保人因此背上數萬乃至數十萬的債務,對不少家庭來說是較爲沉重的打擊。

前述接近監管人士指出,擔保糾紛多發很多是因爲擔保人自身在簽署擔保合同時並未充分意識到風險,因爲人情、熟人關係或者一些利益好處就簽署了擔保合同。但是合同一旦簽署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很多擔保人在出事之後覺得很冤枉,但擔保本身就是一種增信,本身就意味着風險,所以在簽署擔保合同前一定要慎之又慎。當前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金融和法律教育都很不夠,這也是糾紛多發的原因之一。

該人士進一步指出,當前農戶聯保貸款必然存在不完善之處,如果需要進一步提升嚴謹性,銀行可以進一步在流程上覆雜化,比如簽訂擔保協議必須錄音錄像,必須要求幾方同時在場,必須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等,但如果過分追求嚴謹也會增加更多成本和難度,大大降低效率,在執行層面可操作性不大。終極解決方案還是要回歸解決農民的信用問題,如讓農民有抵押物,可以實現土地流轉,那麼就不需要他人擔保;另外銀行和徵信機構也可以利用更多數據和模型來判斷農戶的風險,從而進行純信用放款。但目前農民的信用問題依然是較難破解的難題。

此外,針對農戶聯保貸款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少專家學者也進行過分析探討,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何廣文以及該學院金融系博士生趙巖青曾在《農戶聯保貸款有效性問題研究》論文中從五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一,是要增強聯保小組內成員間的利益相關性,強化熟人“網絡”因素;二,要增強農戶的信用觀念;三,增強動態激勵機制在借貸雙方間的持續博弈中所發揮的作用,如對提前還貸的農戶進行優惠、激勵等;四,要推動金融機構及信貸人員的直接收益與貸款發放額和貸款風險掛鉤,以發揮具體經辦人識別、防範風險的作用。五,法律執行難是困擾此類貸款的一大問題,建議加大所在村、鎮的行政處罰力度,比如將其與農田、宅基地或其他福利相掛鉤,加大農戶違約成本。

華中某村鎮銀行相關業務人士指出,聯保貸款還是爲很多農戶解決了貸款難的問題,當然難免出現失信情況,對銀行來說,總體思路是一致的,無論是宣傳教育、合約、處罰、還是激勵,核心都是加強農民的金融和風險意識,培養信用,但信用的培養需要時間和週期,銀行需要更下沉、更細緻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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