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21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

據悉,《規定》是對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按照“立足審判實踐,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思路,《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新增了15條重要內容,全文共計35條,分8個部分。

《規定》明確了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爲、重大性、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劍指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頑瘴痼疾,依法提高違法違規行爲人的違法成本。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爲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爲,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規定》的發佈,是最高法震懾違法違規行爲的重要舉措。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法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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