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下全網都知道你們不讓差評了。”

2015年07月29日,山東省濟南市,3000餘名“考研族”聽一個老師上“巨無霸”大課。視覺中國供圖。

作者|劉言

編輯|秦珍子

最近,一樁關於“差評”的官司,觸動了網友的神經。

這是一起名譽權糾紛。原告是一家考研輔導機構“文科考研網”,被告則是它的顧客、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張銘曾於2020年2月在淘寶網店購買了文科考研網的考研複試課程,並在網上發帖給予課程差評。

他4月7日發在“知乎”平臺的帖子稱:“爲什麼要匿名?因爲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包括價格確實貴、有些課程質量確實一般,特別是服務態度相當惡劣,這是真實存在的。你們與其聲討差評,不如思考思考這些問題到底存不存在?消費者有沒有說的權利?”

2021年9月,文科考研網以涉嫌誹謗爲由,起訴張銘、另一個賬戶“馬倩”和知乎平臺。該網站認爲,張銘發的不是正常的“差評”,而是無中生有、造謠誹謗——自家淘寶店好評率99.22%,鮮有差評,而張銘“買課”後,沒通過任何途徑反饋過不滿,沒有“退課退款”“考上研究生後還發了感謝課程的言語”,等等。

截至2020年10月被公證時,張銘在知乎的發言僅獲16個點贊、3條評論。張銘向媒體表示,此前確實沒有向文科考研網提出過課程質量問題,一方面是沒來得及,課程4個晚上就上完了;另一方面是害怕,因爲曾聽客服說,給差評會被清理出羣。“考研成功後確實說了感謝的話,但那是他們來問成績,我隨口說的客氣話。”

另一個被訴者“馬倩”則直呼冤枉,她表示自己是山東的一個農民,初中文化,一直在打工,不知道這家考研網站,也很少上網。直到一審判決引發輿論關注後,一名研究生潘某聯繫馬倩,承認是自己用她名下的賬號發了帖子,因他此前辦理網絡寬帶時曾用過馬倩註冊知乎賬號使用的手機號碼。

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定,張銘帖文中“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和馬倩帖文裏的“他們的資料真的爛,這玩意賣我300塊錢,白給都不要”等言論,已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侵權,判決他們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分別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爲制止侵權行爲的開支772.5元。

新聞一出,大量網友前往文科考研網的網店下留言質疑。“一上午接到上百個電話和短信,都是罵人的,還有說要送棺材的,罵我父母的,到底誰纔是網暴受害者?”網店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網暴嚴重干擾了他們的正常經營。

對於這起個案的前因後果,網友的瞭解可能並不詳細,之所以憤怒,大概源於長久以來“差評難”的體驗。

人們如今日常接觸的“好評”“差評”,是隨互聯網購物平臺出現而誕生的。有別於傳統商業社會中商家在某地經營、顧客口耳相傳形成的“口碑”,“好評”更像一種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公示”,在網購誕生之初就成爲這一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網購平臺有着縮短市場供應鏈、價格相對低廉的優勢,但消費者對摸不着的虛擬店鋪存在天然的不信任,源於信息的不對稱。回想十多年前,我們剛用上網購平臺時,都在心裏打過鼓,這家店鋪靠不靠譜,錢會不會打水漂,哪怕商家資質已經過平臺審覈和說明。

以互聯網交互功能爲基礎,“好評”“差評”這類評價機制的出現緩解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每個人基於消費體驗,對交易內容、經營者資質及產品質量等商家信息進行矯正或補足,來降低消費者總體的試錯成本。“差評”一方面能警示後來的消費者,別“踩雷”,另一方面也能勉勵督促商家重視提升經營和服務水準,起到促進優勝劣汰的作用。

爲此,2019年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有商家摸出門道,僱人“刷單”刷好評;後來又有了快遞包裝裏的小卡片——“給好評即刻返現×元”;再後來,消費者打了中評、差評,便會遭到商家軟磨硬泡,以優惠券、退款換取“刪評價”。更有甚者,消費者不發表好評也會被商家信息轟炸,內容倒是“楚楚可憐”,要麼“公司考評嚴格,幫幫打工人”,要麼“動動您的手指,耽誤十幾秒”,後面緊跟的是不要錢的吉祥話。

前述案件中的張銘在帖子裏提到,給出負面評價的考生遭“網暴”,定讓網友感同身受。他向媒體提供的幾張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一位疑似文科考試網的“老主顧”在羣裏說了一句“文考垃圾”,便被一位名爲“小文客服”的用戶,將其微信賬號、頭像及聊天記錄等發在一個500人的考研交流羣中。不過,這些沒有被一審法院所認定。有律師指出,由於張銘和“馬倩”一審沒有到庭,可能影響了法院對相關證據效力的判斷。

這也是本案中一個重大的爭議點,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進行侵害。張銘和“馬倩”的言論,究竟屬於消費者的正當差評,還是侮辱、誹謗,客觀上又是否損害了商家名譽,降低了其社會評價,歸根結底要看是否有相關的事實依據。

顯然,一審法院認爲張銘等人侵權了,這也讓大多數網友感到自身的權利被冒犯:“做得不好還不能說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給差評?”本案原、被告均已提出上訴,有待二審法院根據證據查實和釐清。

從人們樸素的情感出發,消費之後,體驗不佳,消費者給“差評”似乎理所當然。

儘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消費者的“評價權”,司法實踐中,很多司法機關會將消費者的“差評”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進行保護。在類似的名譽權糾紛中,一些法院也會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由此可見,只要消費者給出的“差評”有事實依據,是較爲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存在歪曲事實和故意抹黑、侮辱、造謠的情況,很難構成對商家名譽權的侵犯。所謂維權無罪,差評講理,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在真實案例中,也確實有不法分子以“給差評”相要挾,利用平臺的規則,要求商家給予優惠甚至免單。商家爲了好評率,不得不從。

這場關於差評的官司,文科考研網的本意是“消除負面影響,維護名譽”,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從相信法律這點來說,當然值得肯定。但現實的結果是,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持張銘,畢竟張銘是該機構的用戶,確實付費購買了相關的課程服務,他被起訴,似乎更坐實了帖中所寫:“與其聲討差評,不如思考思考這些問題到底存不存在?”

他的原帖從前很少有人注意到,但正如網友吐槽:“這下全網都知道你們不讓差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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