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家平台企业再受行政指导,灵活就业者如何突破“系统之困”?

来源:财经E法 

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无法再被忽视。

文 | 财经E法 殷继

编辑 | 朱弢

日前,人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围绕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议题,对美团、饿了么、滴滴、曹操、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11家头部平台企业联合开展行政指导。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消息,行政指导会议肯定了头部平台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下称“56号文”)等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督促头部平台企业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了解劳动者诉求,加大对用工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力度,持续完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健全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

据央视报道,依据人社部2021年8月的数据显示,中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根据美团2021年度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共有950万名外卖骑手通过美团平台增加收入;据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在全国已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94.8万本,另未持证的网约车司机数量未有统计数据。

新的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突破了原本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者+用人单位”模式,使得就业者与平台间的责权关系不对等,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事件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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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基础框架正在搭建

56号文于2021年7月由人社部牵头,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56号文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

在56号文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外卖行业,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下称“38号文”);交通运输部针对网约车行业,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下称“122号文”)。

“在56号文发布后,各地方监管部正在制定更为具体的落地规则,配合着38号文及122号文,主要针对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劳动权益问题突出的灵活就业群体,正在逐步搭建‘基础框架’来保障此类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表示。

美团方面对财经E法表示,在“56号文”发布后,美团在对接监管要求建立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透明算法规则、劳动安全培训、职业发展、劳动报酬及骑手关怀、沟通机制等方面作出改善。对于用户而言,可明显感知到的改变是,外卖的“预估送达时间点”改为“预估送达时间段”。

据了解,滴滴从2021年7月以来,对于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时长保障、职业伤害保障、健康医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收入奖励与补偿、福利关怀、公益帮扶等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在杭州、重庆、宁波三个城市试点上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司机按照月流水的1%缴纳保费,滴滴同等金额缴纳,司机在60岁后可领取商业养老金。

饿了么方面则表示,它们同样在积极回应监管要求,在升级安全体系、优化规则设置、保障劳动报酬、完善健康关怀、畅通沟通机制、增加福利物资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另外,饿了么成立首个蓝骑士党支部、党群服务站,服务党员骑手,并在全国总工会指导下,在超过15个地区建立或加入骑士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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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系统之困”

需“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

王天玉认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此类就业群体陷入“系统之困”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面对平台企业时,缺乏议价能力。

“应从政策、法律、组织、学术等角度多管齐下,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扶助农民工加强议价能力,从劳动时间、报酬、奖惩、安全保障问题入手,筑起权益保障的底线。可借鉴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做法,建立‘政府—工会—平台’三方参与的议价协商制度,以公共力量制衡平台的决定权。”王天玉对此表示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表示,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刚性与提供灵活性的制度工具不足,以至于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通过“去劳动关系化”,以各种方式来实现“隐蔽用工”。如果进行劳动特别立法,让劳动法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会更好地平衡与协调“强制性保护”与“劳资双方意定”的冲突与关系。

另外,对于灵活就业者面对平台企业缺乏议价能力的困局,肖竹认为,中国对于劳动关系的治理要更好发挥法律约束、政府监管与工会协调的配合和协同作用,特别对于平台用工处于法律界定不明晰的情况下,需要多方共同出谋划策来解决。 “不能完全由双方意思自治,必须要有国家层面对平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兜底性保护。”肖竹表示。

肖竹还表示,平台企业的业态不同,如何确定劳动基准也存在较大麻烦,例如:以“送单量”还是“工作时长”来确定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与进行劳动时间规制,外卖骑手与网约车司机就存在差异。“用一个标准去确定不同业态的劳动基准是不合理的,这里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她说。

“从全球对于平台用工治理的成效来看,中国已显然走在前列,各监管部门对各平台企业进行直接‘行政指导’,可以较快地就可以看到成效。若仅是依靠劳资双方谈判推动改变,可能会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王天玉认为。

王天玉建议,可将平台用工治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劳动基准,搭“规则框架”;第二阶段;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补风险保障短板;第三;加强平台企业生态治理,如算法透明、劳动强度约束,明确定价规则。“目前来看,第一阶段已基本成型。”

2021年8月中旬,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国新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人社部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据多方消息印证,该办法可能将在近期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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