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月28日消息,国资委近日印发了《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规则》明确,央企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六种风险情形之一,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央企出现六种重大经营风险应及时报告

《规则》指出,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规则》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将依规追究责任

《规则》指出,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将依规追究责任:

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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