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數字經濟立下規矩謀未來

2022年1月1日起,不少地方制定出臺的有關數據領域的條例生效施行,如《上海市數據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等。這是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數據領域引人關注的“開年大事”。

如今不少地方不僅設置數據資源管理局或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等職能部門,而且加快數據立法進度,增強數據治理能力,完善數據治理體系。

內容方面,數據資源、基礎設施、發展應用、數據安全等是地方數據立法關注的重點。

記者梳理發現,一方面,各地數據立法有先後,在數據治理方面呈現不平衡性。具體看,既有綜合性立法,如《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也有數據領域的分類立法,如貴州省出臺全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後,又分別制定了《貴州省大數據安全保障條例》《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

另一方面,在數據立法之外,各地關於數據資源治理的舉措還體現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條例中。比如,在《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中,就設有“數據資源”專章。《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對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作出明確規定,探索數據交易模式,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規範數據交易行爲,促進數據高效流通。

近年,國家層面出臺一系列政策,爲地方數據立法提供了明確方向和指引。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將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並列,並明確提出“引導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開展數據交易”。今年1月12日公開發布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了“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立”的目標。

記者發現,各地有關數據立法,以促進數據利用和產業發展爲基本定位,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少地方條例具有制度創新引領改革發展的鮮明特點。

《上海市數據條例》在“數據要素市場”“浦東新區數據改革”章節中,將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制度框架,以及建立數據交易所、國際數據港等實質性舉措予以明確。《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則提出,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鼓勵市場主體制定數據相關企業標準,參與制定相關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等。

“地方之所以會出現數據立法的熱潮,本質上是因爲當前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尤其是數據生產要素作用的發揮,對法律規則的有效供給提出了強烈需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孔祥穩表示,當前這一輪數據立法中,多個省市的立法重點均是國家立法尚未作出系統規定的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問題。各地希望通過確立規則去引導、搶佔數字經濟發展先機。

“數據相關產業的發展涉及複雜的權益界定和分配問題,也涉及不同類型、相互衝突的權益的平衡,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明確規則,劃定邊界。”孔祥穩說。

“我國數據立法,追求細分可行的差別規範制度安排,既能夠看到有關數據安全的一般性要求,同時也能夠看到在特殊領域,如對政務數據、公共數據等所設定的一系列的特殊制度。”北京師範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執行主任吳沈括分析認爲,國內數據立法正適應目前產業發展和社會公衆訴求,體現出數據安全和數據保護並行立法的態勢。

各地立法通過增強網絡安全防護能力,提升數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範各類風險。同時強化協同治理和監管機制,增強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數據是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要素。只有準確界定數據權屬,規範數據保護、流轉、交易等各環節,才能真正讓數據賦能數字經濟。”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表示。

地方數據立法如火如荼進行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地方數據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確保制度切實可行,避免簡單照搬上位法和其他省市規則的跟風立法,避免出現數據地方保護主義。”孔祥穩認爲,地方數據立法還要符合數據相關產業的特點,處理好數據的分享與控制、公共利益與數據主體權益之間的內在張力,堅持風險防範的理念,實現多重權益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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